還敢入境瞞報?看看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據媒體報道,繼河南鄭州被網友稱為“超級毒王”的“輸入男”郭某鵬之後,近日又現瞞報“輸入女”王某某;經瞭解,王某某27歲,近期從韓國返回鄭州居住的小區,需要按照規定境外回來在家隔離14天,但在小區防疫人員檢查時,王某某為了少隔離幾天,便謊稱自己是從上海返回鄭州,於是在體溫檢查正常和登記信息後,按照鄭州統一要求僅僅居家隔離了7天,後經過當地派出所和社區核查被發現王某某瞞報。

目前郭某鵬已被警方立案偵查,王某某在集中隔離。

那麼對於入境瞞報,具體涉及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已被確診或被確定為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的瞞報,可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法條依據是《刑法》第114條、第115條。

這類情況具體表現為,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第二種情況,未被確診或未被確定為疑似新冠肺炎的瞞報,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是《刑法》第409條。

這種情況,正如前述郭某鵬和王某某,故意隱瞞疫區旅居接觸史,並且沒有進行主動的相應隔離,這樣的行為顯然屬於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對於入境人員刻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或故意謊報病情的,明知事關重大,為什麼還刻意隱瞞呢?表面上看是心存僥倖,其實質是對規則、對法律無敬畏之心,是對他人、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因直接影響一座城市防疫成敗,甚至影響到舉全國之力所取得的防控局面,對於刻意瞞報,當然不僅是招致萬夫所指的道德譴責,更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承擔。

尊重規則!遵守法律!

附:為便於詳細瞭解,附瞞報涉嫌相應犯罪的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2020年2月6日印發)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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