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人「過繼」習俗


客家人「過繼」習俗

在舊時生活習俗中,“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一直根深蒂固,許多沒有兒子或者沒有子女的夫婦就會同關係比較親近的親屬之間進行未成年子女的一些“認養”,農村中把這種現象稱之為“過繼”。

客家人「過繼」習俗


為防止財產繼承及名份之爭,“過繼”多有口頭協約或立嗣書,雙方畫押、親人作為證據。

客家人「過繼」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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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人「過繼」習俗


收養人擇日宴請親朋戚友,備三牲水果禮品等讓過繼者拜過天地祖先及公婆母,更名姓,視為自已子女。

客家人「過繼」習俗


在客家地區,過繼習俗常見的也有幾種,其中有一種叫“安乖”,這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過繼,而是小孩與父母兄弟有“相沖”,或身體較弱“不好帶”,象徵性過繼給別人做兒子,不存在買賣關係,只寫一紙庚書,敬過天地神明告知即可。

客家人「過繼」習俗


第二種叫“賣半身、頂兩房”,是指叔侄兄弟、姑姨姊妹一方因無男孩,經雙方商定過繼給另一方,以庚契或口辭為憑,同是兼顧、同繼門戶,古稱“兼祧”俗稱“頂兩房”。

客家人「過繼」習俗


第三種叫“過房”,是指叔侄兄弟、姑姨姊妹相互過繼、相互生活撫育。養父母對養子進行監護,至養子成年主持婚姻大事,待養父母年老體弱,養子同樣恪盡孝道,負責贍養,為老人送終。

客家人「過繼」習俗


過繼無需保守秘密,村民們知道,被過繼孩子自己也知道。

“客家人過繼習俗”入選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這種過繼習俗,一直到今天仍然存在,只是當今過繼,必須辦理戶口登記和認證手續,才能視為合法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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