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養媳” 的名稱,起於宋代。
元、明、清時,養媳從帝王家普及於社會,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許錢財買來,以節省聘禮。
由於女家貧寒,養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
童養媳 ,又稱"待年媳""養媳"
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
舊時,童養媳在我國甚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養媳,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非常貧窮落後,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眾多的民眾因家境貧寒而娶不起兒媳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就跑到外地抱養一個女孩來做童養媳,待長到十四、五歲時,就讓她同兒子"圓房"。
解放後,國家頒佈了婚姻法,抱養童養女的問題在有的地區終於得到了徹底解決。
類型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
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 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陋俗
西風東漸以後,女權意識高漲,社會多改採一夫一妻制,盛行個人意志與戀愛結婚,東方傳統家庭倫常與道德崩解。所以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權,在
現代提倡人權的價值觀裡被醜化為一種陋俗。匯聚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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