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立法保障債券市場更好服務實體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經濟產生了不小的衝擊,隨著疫情在國內逐漸被控制,如何儘快恢復經濟成為重中之重。眾所周知,金融市場的本質是服務實體經濟,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市場更為快速地擴大規模,因此完善金融市場服務實體也成為了選項。

3月11日,央行、證監會就債券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提出將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改革創新,提升債券市場融資功能,提高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因債市對發債主體及其他市場參與者都有一定的要求,對於個人投資者與中小微企業而言,直接接觸機會不多。不過從規模來看,對企業融資而言極具重要性。根據官方統計,2019年企業部門債券淨融資佔社會融資總規模的比重將近13%,成為除貸款之外實體企業獲得資金的第二大渠道。從總體規模看,今年1月我國債券市場託管餘額達到100.4萬億元,市場規模位居世界第二。

債市在此次疫情期間也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3月10日,已累計發行支持疫情防控債券236只、2095億元,用於防護及醫療物資採購生產及運輸、防疫基礎設施及醫院施工建設、民生保障、物價穩定等疫情防控領域。

要讓債市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理論上就得讓更多的企業能到債券市場融資,特別是數量佔比最大的民營企業群體。不過現實是,由於債市法制建設的不健全不規範等原因,資信級別不高的企業很難到債市融資。況且,近年債市違約、違法事件頻發,截至2019年年末,有429只債券發生了違約,累計違約金額3479.45億元;亦出現五洋建設、康得新等涉嫌債券欺詐發行的案例。

正常而言,金融市場出現違約、違規事件,並不奇怪,可怕的是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去規範。換句話說,健全、充足的法制是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從成熟債券市場的經驗看,監管往往十分重視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當前,我國債券市場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市場割裂與法律供給不足。今年3月開始實施的《證券法》修訂版,雖對“公司債券”相關制度進行了一定優化,但由於未對“公司債券”的實質內涵進行充分闡釋,存量規模超過30萬億的銀行間債券未被納入《證券法》調整範圍,其客戶債券資產、債券結算機制等方面亟待得到《證券法》的保護、支持。

此外,涉及企業類債券的主要法律《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重大修訂集中在2005年左右。當時企業類債券存量不足5000億元,立法機構無法預見十幾年間企業類債券的迅猛發展,因此在法律層面未做出充分安排,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受託管理人制度等債券投資者基本保護制度均未作規定。

因此,正如一些業內專家所建議的,應儘快出臺適用於整個中國債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以彌補不足。具體如應將公司信用類債券統一納入該行政法規監管框架,並明確金融債券的適用性,統一基礎法律的適用標準;增強債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科學性,建立契合債券屬性和債券市場結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明確債券市場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責任承擔等方面著手。同時,還需加強有利於市場互聯互通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

總之,隨著債券市場規模的壯大以及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需要,債市急需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以應對市場風險化解和爭議解決。如此才能讓發債主體下探到以民企為主的中小企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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