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論刑事責任年齡應否降低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論刑事責任年齡應否降低

一覺醒來打開手機,劈頭就是一條血腥勁爆的新聞:四川眉州一13歲男孩因家庭瑣事與母親爭吵後,將母親殺害於家中。警方通報如下: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論刑事責任年齡應否降低

有媒體進一步報道箇中細節,更把人雷個外焦裡嫩:該男孩與母親爭執後,趁母親熟睡之機用菜刀將其砍死,後自行報警。這至少說明三點:1、該男孩並非激烈爭執時“衝動殺人”,而是有一個蓄意的過程,主觀惡性十分明顯。2、根據常識,小孩使用菜刀,除非採取抹脖子的方法,一般一刀不至於砍死成人,而成人覺醒後應能逃脫。那麼本案要麼是以全力猛砍擊中要害,要麼是連續多次的大力砍擊,這有待事實的進一步披露。不過,無論是上述哪種,其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志之堅決,確係不爭的事實。3、事後尚知撥打110“投案自首”,可見其主觀對於犯罪行為的認識也到達了一定的程度。就以上幾點而言,其“事蹟”絕對超出社會公眾能夠以“年幼”為由加以寬恕的限度。可想而知,出離憤怒者不乏其人,而就理智者而言,“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當降低”這一法律人的“老調”,又一次開始“重彈”了。


無須翻閱歷史,只講去年:2019年3月,鹽城13歲男孩因不滿母親管教,將其殺害;10月,10歲大連女童琪琪被13歲男孩殺害,舉國關注。秋去春來,又出個劉某某。“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當降低”的話題被提起又放下,被銘記又忘卻!


作為一個十餘年來與律師辯論比賽脫不了干係的人,我所知道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當降低”是一個辯題,非但毫無創意可言,還被五湖四海男女老少的法律人反覆爭論遂至不忍卒聞。三年前青年律師辯論賽就辯過,當時劉某某、邵某的母親還活著,琪琪還在快樂的玩耍,轉眼間物是人非,而問題還是依舊,即令重開舌戰,亦是老生常談,再沒什麼新意了。


主張降低現行刑事責任年齡規定者(正方)具備紮實的群眾基礎,主張目前不能降低刑責者(反方)在法律人士中得到廣泛支持,像極了西方狼人與吸血鬼的隱喻。他們主要在以下領域產生交鋒:


1、現在孩子的分辨能力與控制能力發展是否比以前更快?


正方

:現在孩子的心智發展速度比以前更快(同時舉出一本反方保證沒看過的書,列出一些大家都不知道的數據,比如“根據現代心理學研究,5-6歲左腦發育基礎期,開始具備初步的邏輯思維與判斷能力,7-8歲逐漸成熟,10歲左右已經完全具備基本控制的能力,10-12歲具備區分罪與非罪的能力”。)


反方:並沒有更快,以前甚至古代的孩子因“窮人的孩子早當家”及形勢或社會認知的要求,成熟更早。甘羅12歲拜相,皇太極7歲就管家,反觀現在的孩子反而幼稚許多。就如十月懷胎,營養差些是十個月,營養好些也是十個月,今人是十個月,古人也是十個月,哪有什麼例外?例外叫做不正常。心智發展的基本規律是不會變的。


2、社會危害性


正方:如今未成年人犯罪高發,手段惡劣,所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刑罰的威懾力是刑法保護法益的根本手段。且這些人如果放歸社會再禍害他人怎麼得了?


反方: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情況很多。過早讓孩子接受刑法處罰,貼上罪犯的標籤,這種孩子日後更有可能犯更嚴重的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解決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我們應當反思的是,對孩子的培養、教育是不是出了問題,而不應因公眾的反應輕易改變刑事責任年齡。預防與感化才是治本之道。


除此之外,反方似乎還稍佔優勢,因為可以反將一軍:

“那您說調整到多少合適啊?調整到13吧,12的怎麼辦?調整到12吧,11的怎麼辦?外國還有定8歲的吶。”


正方一般不好回答,只好顧左右而言他。


辯論絕非僅僅是腦力與口才的遊戲,真理有時候真的越辯越明。我的觀點傾向於刑事責任年齡現在調整還未當其時。我們不妨先假設自己是一個刑法小白,問出了一個最為幼稚的問題:


我們為啥要設定刑事責任年齡?答案是,這關係到刑罰的目的是什麼。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論刑事責任年齡應否降低

美國人亞當.本福拉多在《公正何以難行》中講述了一個故事:1386年,法國法萊斯市的500多名市民趕到刑場,他們聚集在絞刑架前,法萊斯市的子爵親自主持行刑過程。被告人因殘忍地撕咬一名兒童的臉部和胳膊而定罪,儘管被害人最終不治身亡,但被告人當庭沒有悔罪,也沒有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自從被抓捕歸案後,她仍然一言不發。最終她被處以絞刑,在行刑之前還要面臨以眼還眼的處罰——毆打她的頭部和胳膊。子爵甚至下令將行刑場面繪製成聖三一教堂的壁畫。


作者能夠確信當年她保持沉默的隱情。


原來她是一頭豬。


這並非一個笑話,而是真實的歷史。“以牙還牙,以血還血”,刑罰的目的主要基於報復,確係在很長時間存在過,且符合人類的本能。而時值今日,這種觀念早已被現代司法理念所摒棄(否則還要什麼刑事責任年齡幹嘛?從搖籃到墳墓全部秉承“以牙還牙”的原則簡單處理,豈不快哉?)現代司法理念更傾向於預防刑論,豬也不會再被審判,懲罰的對象僅僅是那些具有自制力和理解力的群體,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具有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


那麼問題來了,同是自然人,憑什麼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強的人犯罪更應受刑罰處罰?假設這兩種能力可以被量化,為何能力強的人要受處罰,能力弱或無能力的人不要處罰呢?依我愚見:“控制力”、“分辨力”到底是指何種“控制力”、“分辨力”,其實還沒說透。“控制力”如是指做案當時的控制能力,為何酒後無意識的犯罪行為不能被寬恕?“分辨力”如是指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能力,又何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控制力”、“分辨力”,應是指犯罪行為的心理基礎,具備“控制力”,能控制而不控制;具備“分辨力”,知其不可為而為之,故應受刑罰處罰。說到底衡量的是一種主觀惡性。唯有針對主觀惡性進行處罰,方有預防犯罪之效果。故就刑責年齡語境,談現今兒童之心智發展,並非指智商或知識面。若說現今兒童普遍主觀惡性強於夕日,恐怕無人敢苟同,上街要被打死。


那麼確有像某某某一般主觀惡性強的怎麼辦?依我看就是個法治理念的問題。這個問題與“如果人確實是辛普森殺的怎麼辦?”如出一轍。我們是選擇犧牲個案的“公正”(這個“公正”僅僅是主觀的)以維護法律尊嚴,還是除惡務盡,寧可錯殺,也不放過?設若刑責年齡降低至13歲,像劉某某這種情況受刑罰處罰,同時也意味著絕大多數可能成百上千原本不受刑罰處罰的13歲少年搭上了“早班車”。無論從刑法謙抑性的角度,抑或罪行責相適應的角度,或許他們原本不應當受刑罰處罰,而以個案決定全局的思維,使得他們在人生的清晨過早地貼上罪犯的標籤。


因此,本人認為,現在還不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時候,而機械性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決非控制低齡惡性案件的最佳途徑。有的人主張從解決社會問題入手,有的人主張完善好收攏教養制度,不一而足,大可留待將來探討,本文不再涉及。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論刑事責任年齡應否降低

走筆至此,想起我非常喜歡的一部小說《白夜行》,相信很多人都看過。女主唐澤雪穗殺害其母親,至少是間接故意,當時是11歲。男主桐原亮司比她大些,算他13歲吧。箇中背景複雜,遠非“善”、“惡”所能概括。東野圭吾作此描寫,恐怕也有社會基礎吧。去年在大阪心齋橋,還無端覺得哪一家就是唐澤雪穗開的店。話說回來,我們法律人,有時難免面對黑暗。如果總是凝視深淵,那麼深淵也在凝視著你。“我的天空裡沒有太陽,總是黑夜。但並不暗,因為有東西代替了太陽”,我們法律人的“東西”就是純粹的理性以及對公平正義的嚮往吧!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論刑事責任年齡應否降低

呂徵宇

原無錫市律師協會辯論專業委員會主任,無錫市律師協會建築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江蘇省律師協會培訓師資授課專家庫成員,法舟刑事辯護中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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