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宅家改行做微商?警惕:朋友圈“内供”可涉嫌知识产权犯罪!

疫情期间,大家宅在家里,打开朋友圈,我发现越来越多的朋友做起了微商,你知道做微商有什么刑事风险吗?今天咱们聊一聊,微商有可能涉嫌的知识产权犯罪。

【朋友圈“内供”包包好便宜 鉴定假货退钱无门】

九零后的小薇经常通过朋友圈发布其微店商品信息,媛媛是小薇的校友。媛媛看中小薇朋友圈里展示的一款“Chloe”女包,标价7600元。微信询问中,小薇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销售的都是“内供包”,所以比专柜价要便宜一半左右。她甚至表示,媛媛看中的这只包,连自己也买了一个。

出于对校友的信任,媛媛很快就付款了。但收到包包后,媛媛觉得包的皮质虽然还好,但是包包的序列号和网上所说的正品特征不符。她向小薇提出疑问,小薇非常肯定地说不会有假,如媛媛不信可以让专卖店来进行鉴定。

此后,媛媛又在小薇的微店里分别花费7500元、9000元购买了“Loewe”的女包、男包各一只。收到包后,媛媛委托一家奢侈品鉴定公司对三个包的真假进行了鉴定,而鉴定公司很快就对三个包都给出了“不通过”的鉴定结果。

确信自己花高价购入的并非正品,媛媛多次和小薇交涉要求退货但却未果,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该案调解结案。小薇退还了媛媛两只“Loewe”包的全部款项和“Chloe”包一半的款项,媛媛也撤回了起诉。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我认为本案中的小薇非常幸运。媛媛选择了提出民事诉讼索赔,而没有选择报警。因为一旦媛媛报警,小薇很可能有牢狱之灾。

本案中小薇的行为俗称卖假货,这种行为在刑法中被描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将承担刑事责任,销售金额累计超过25万的,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像小薇这种在朋友圈“内供”名牌商品的并不罕见,笔者的朋友圈中就不乏各种代购、微商,其中包括以廉价、半价、优惠价销售名牌商品的。有些甚至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明确写明“高仿”、“A货”等。这些朋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还每天在朋友圈“辛勤耕耘”。有一句话叫“不知者不怪”,很遗憾,这句话在《刑法》中不适用。任何人都不能以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犯法为由而免于刑事责任。

朋友圈中售假的微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那么他们的供货商或者说制假者构成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他们涉嫌的是刑法中的另外一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1:既制假又售假需要承担双重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问题2:罚金的数额为多少?

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问题3:主观上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货的,构成犯罪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要求主观上必须明知,即明知是假货而销售,如果主观上并不明知不构成犯罪。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几种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问题4:“销售金额”和“非法经营数额”是一回事吗?如何计算?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问题5:已经查扣的尚未贴商标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对于尚未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一般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加贴假冒商标标识,应该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