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
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但仍有部分被执行人故意实施转移、
隐匿财产、“玩失踪”等行为,
致使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兑现。
家住韶关的崔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一直有业务往来,经核实,黄某拖欠了崔某58000余元的材料款等。因黄某多年未偿还该欠款,崔某遂将黄某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依法审理该宗债权纠纷案,判令黄某向崔某支付借款本金58000余元及利息。但在判决生效后,让崔某没有想到的是,黄某不仅没有主动支付欠款,而且还“消失”了。
2018年末,该执行案件迎来了转机。执行法官了解到,黄某曾在珠海成立了一家公司,判决生效后,黄某并未履行欠款支付义务,但却以实缴出资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注资。
与此同时,
执行法官查到了黄某的联系方式,
并和他取得了联系。
但打通电话以后,
电话那头的黄某却倒起了“苦水”。
原来,黄某“消失”期间,
法院对其采取多种失信惩戒措施,
令黄某的工作生活处处受限,
“逼”得黄某不得不“现形”。
原以为,黄某承诺主动到法院来解决此事,崔某的欠款有望追回了。但看着黄某仍旧分文不给,并且以各种理由推脱的样子,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发现,这似乎只是黄某的“缓兵之计”。
2019年初,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武江法院依法受理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经审理查明了黄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
被告人黄某被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至此,“赖账”多年的黄某,
被送入了高墙。
被执行人“耍赖”获罪入狱,
欠的钱是不是可以不用还了?
坐牢可以抵债吗?
法院敢于“亮剑”,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惩治抗拒执行行为。
所以劝告失信被执行人,
不要再“看轻”法院惩治拒执行为的决心,
切勿以卵击石,以身试法!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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