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以案释法】“拒执”的代价

如今,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

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但仍有部分被执行人故意实施转移、

隐匿财产、“玩失踪”等行为,

致使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兑现。

家住韶关的崔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一直有业务往来,经核实,黄某拖欠了崔某58000余元的材料款等。因黄某多年未偿还该欠款,崔某遂将黄某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拒执”的代价


武江法院依法审理该宗债权纠纷案,判令黄某向崔某支付借款本金58000余元及利息。但在判决生效后,让崔某没有想到的是,黄某不仅没有主动支付欠款,而且还“消失”了。


2018年末,该执行案件迎来了转机。执行法官了解到,黄某曾在珠海成立了一家公司,判决生效后,黄某并未履行欠款支付义务,但却以实缴出资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注资。

【以案释法】“拒执”的代价


与此同时,

执行法官查到了黄某的联系方式,

并和他取得了联系。

但打通电话以后,

电话那头的黄某却倒起了“苦水”。

【以案释法】“拒执”的代价


原来,黄某“消失”期间,

法院对其采取多种失信惩戒措施,

令黄某的工作生活处处受限,

“逼”得黄某不得不“现形”。


原以为,黄某承诺主动到法院来解决此事,崔某的欠款有望追回了。但看着黄某仍旧分文不给,并且以各种理由推脱的样子,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发现,这似乎只是黄某的“缓兵之计”。


【以案释法】“拒执”的代价


2019年初,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武江法院依法受理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经审理查明了黄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

被告人黄某被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至此,“赖账”多年的黄某,

被送入了高墙。


【以案释法】“拒执”的代价

被执行人“耍赖”获罪入狱,

欠的钱是不是可以不用还了?

坐牢可以抵债吗?


法院敢于“亮剑”,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惩治抗拒执行行为。

所以劝告失信被执行人,

不要再“看轻”法院惩治拒执行为的决心,

切勿以卵击石,以身试法!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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