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7月26日上午,安庆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1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告某碳素公司与被告某微肥公司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的《厂房(地)租赁协议》;被告某微肥公司、某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让出其使用的厂房(地)。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向两被执行人某微肥公司和某化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2014年9月9日又在被执行人处张贴公告,限其于2014年10月9日前主动搬离。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搬离,大观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予以拘留十五日处罚。拘留期满后,陈某某仍无意履行生效判决。鉴于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大观区人民法院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经大观区检察院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慑于法律威严,陈某某在羁押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动搬离并清空其使用的厂房地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典型意义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义务代表企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职工安置、企业困难种种理由抗拒、逃避执行的,依法应予以打击。本案中,法院多次督促企业履行限期搬离义务时,陈某某作为两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的处理不仅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作为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工作人员有重要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二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李某某的一台挖机到山东省烟台市承包工程,后因租赁费用双方发生纠纷,被李某某起诉至法院。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太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租赁费用106659元,并支付利息。王某某以判决不公为由拒绝履行。

2013年11月18日,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9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太湖县人民法院多次督促王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王某某拒不履行。王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使用其妹妹王某娥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尾号为578的邮政储蓄卡,并于2015年2月9日、3月28日利用此卡进行资金存取、周转。太湖县人民法院以(2014)太执字第00010号《执行决定书》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民事原告李某某的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王某某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存取、周转资金,规避法院执行,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有现金财产而隐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申请人所痛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及时固定隐藏、转移财产线索的证据,使拒执犯罪无处遁形。

典型案例三

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余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望江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柯某某受伤。柯某某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某赔偿损失,诉讼中,柯某某对被告余某某与其妻共有的房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对该房屋裁定查封。

判决生效后,柯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共计581546.58元,诉讼费10138元。法院向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余某某逃避在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余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与其妻协议离婚,将被财产保全的房屋协议归其妻所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望江县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11日,双方达成协议,余某某赔偿柯某某19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11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余某某案发后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被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转至其妻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四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松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所欠李某某借款865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张某负担。

2013年6月24日,李某某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宿松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张某履行判决。2013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到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承诺,表示从2014年起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给李某某,后张某外出打工,并且更换了手机号码,一直未履行承诺。张某与卢某某系同居关系,为隐藏财产,张某将其投资或所有的财产登记在卢某某一人名下,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1月11日,张某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 2016年5月4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宿松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张某在接到财产报告令后,将其投资和所有的财产登记于与其同居的卢某名下。张某更换手机号码,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典型案例五

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与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宜民一终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某给付胡某赔偿款244880.62元。

胡某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宿松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向何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何某某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何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2013年5月8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何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何某某及其亲属怠于执行,多次向上级部门信访。执行查明何某某在宿松县五里乡自建四间六层楼房一栋,并对外出售,但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

宿松县人民法院将何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宿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的督促下,何某某分两次付胡某赔偿款4万元,后又一直拒付余款。2015年6月12日宿松县公安局决定对何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天将何某某抓获。2015年6月18日何某某家属与胡某达成执行和解,并一次性给付胡某赔偿款21万元。2016年4月28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到案后支付了全部赔偿款。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何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自建房屋并出售,有大额收入,却对交通事故赔偿金分文不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主观故意深。何某某的拒执行为在本地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让其承担法律后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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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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