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二)

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二)

安庆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二)

典型案例六

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与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某给付施某货款181499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未主动履行,施某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宿松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向何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孙某某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孙某某一直在外地躲避,心存侥幸,逃避履行法律责任,拒不履行。经查,孙某某拥有私家车一辆,并在银行有大量的资金进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宿松县人民法院遂将孙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宿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2月13日孙某某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5年2月16日孙某某家属与施某达成执行和解,并一次性给付施某执行款150000元,施某放弃余下债权并出具谅解书。2016年1月28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到案后积极主动与施某协商,一次性支付本案执行款,且取得施某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孙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却长期规避执行,在本地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司法秩序。孙某某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义务,认罪悔罪,但即便是到案后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仍不能免除其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七

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松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余某某负担。

王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宿松县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向余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余某某履行判决。2014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余某某主动到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承诺,表示在2015年1月24日兑现10万元,承诺到期后,被执行人余某某并未将承诺的10万元交至法院,随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余某某,但其始终不接听电话,也无法找到其下落,案件一度陷入困境。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一条线索,称被执行人余某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了一家建筑公司,并且被执行人余某某还注册有一家运输公司。执行法官立即赶到余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某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余某某将自有房屋以每年51000元的价格租给某工程公司,共计153000元,通过对被执行人余某某银行账户的查询发现该笔153000元已被余某某转移;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对余某某工商信息调查发现,余某某2013年6月24日注册了一家运输公司,注册资本101万。2015年12月21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将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6年3月2日余某某投案自首,其归案后偿还了王某某借款本息27万元。2016年8月12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开设赌场罪。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余某某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有大额房租收入,经营运输企业,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转移财产,玩失踪,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余某某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余某某以身试法,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终被绳之以法。

典型案例八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柳州绿翔市某生物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城市某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2013年8月19日,被执行人桐城市某香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绿翔生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分次偿还50万元),按照协议规定,被执行人桐城市某香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将第一笔款项15万元交付后,剩余35万元未还。另,2012年4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桐城市某香业有限公司,偿还虹光投资公司人民币38.88万元。

该案于2012年5月15日由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经过多次调解、执行,被告人张某某分次偿还21.5万元,桐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划1.3万元。2013年桐城市某香业有限公司按城市规划拆迁,拆迁补偿共计9041250.95元,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用此笔补偿款偿还了公司所欠的其他债务,并将其中的153万元分两次转入其妻王某玲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6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为桐城市某香业有限公司,但张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组织实施了转移公司拆迁所得补偿款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义务协助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如果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以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九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桐城市某制造公司于2001年1月9日注册成立,登记股东为被告人张某及其子张某某,被告人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公司经营。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出具借条,向安徽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12日。同日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向被告人张某尾号为441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00万元。因被告人张某未按期归还所借款项,安徽某房地产公司遂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作出判决: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徽某房地产公司款5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生效。被告人张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安徽某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0日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此后,被告人张某未依法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亦不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8月3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6年11月2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建议立案侦查,桐城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9日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

另查明: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之子张某某以其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尾号为5772的银行卡,该卡办理后交由被告人张某使用。被告人张某因害怕其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遂以此账户作为公司经营及个人消费账户。经查询统计: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持有的该农行卡上有360余万元资金流水。其中含有桐城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向该账户转账47余万元及承兑汇票贴现货款收入等资金来源。2017年3月13日,桐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被告人张某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该账户在2016年期间约有48万元的支出记录。审理中,被告人亲属代其偿还安徽某房地产公司50万元,张某与安徽某房地产公司达成还款计划,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

桐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利用他人账户隐瞒、转移财产,在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张某在履行法院判决期间,借用其子银行账户作为公司经营及个人消费账户,以此来隐瞒、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十

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8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许某支付安徽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3455375.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许某拒不履行。安徽某混凝土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桐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某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也一直拒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某名下有两辆轿车,但执行法官到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时,发现许某于2016年6月7日、9月6日将其名下的一辆别克轿车、一辆路虎轿车分别出卖并过户给孙大伟、藏宇,所得款共计69万元。

因许某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5月23日,桐城法院将该案移交桐城市公安局并建议立案侦查,桐城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在侦查阶段,许某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了某混凝土公司的谅解。案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以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却将其名下的车辆进行变卖转移,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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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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