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9 向“拒执”行为说不——我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

牛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牛某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平安区平安镇某家属院住房一套归牛某某所有,牛某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87000元。

判决生效后,牛某某拒绝向李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3月20日,李某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牛某某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据查,2015年12月8日,牛某某将房屋以156000元的价格卖给祁某某,将卖房所得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对李某的给付义务。后牛某某两次被司法拘留,但仍拒不履行。另查明,自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牛某某在其所持有并使用的以他人身份证办理的海东工商银行卡上先后累计存入款项13笔,累计金额为108200元,案发时该银行卡卡内现存金额为2043.1元。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遂将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释法】

被告人无视法律的权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损害了法院判决、裁定的司法权威。将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转卖,并将房款挪作他用,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存储个人财产,进行消费,规避执行,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审理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有罪判决,维护了法律尊严。

【拒执罪相关法律问答】

何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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