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法律常識】十一

【法律常識】十一

1、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的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符合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三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3、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不應自行成立清算組)

4、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5、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法律或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6、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7、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8、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9、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10、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

11、合同對專利申請權無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12、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13、合同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民法通則)。

14、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15、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決,可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16、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採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17、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責。(唯一免責事由)

18、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證明其已僅法定警示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否則應認定其有過錯。

19、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一旦發生建築物致人損害的後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20、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為無過錯責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證明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可以免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