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人狗矛盾不斷加劇——法律應有所作為

近年來,中國人狗矛盾日益突出,動物致人損害案件日益增多。

2017年4月16日,蕪湖某小區內六歲男童在玩耍時,被一隻黑狗咬傷,雖經治療但最後還狂犬病發,不幸去世。最後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責任、黑狗的“散養人”承擔35%的責任、醫院承擔45%的責任。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糾紛只不過是冰山一角,還有大量寵物傷人、叫聲擾民、隨地大小便、橫穿馬路的情況存在。在不知向誰投訴、打官司又費時費力的現狀下,大部分居民選擇了默默忍受。近期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讓異煙肼這一殺狗神器再一次浮出水面,也再一次將人狗衝突推向高峰。

有人做過統計,我國寵物犬數量約有1.5億隻,佔所有寵物的80%以上,並且大多集中在中大型城市 。擁有如此龐大的體量,我國卻沒有在立法層面上對寵物的權利、管理等進行明確。在民法總則中寵物屬於民事行為的客體。單純的將寵物定義為“財產”而忽略其本身的情感、生理需求以及動物本性是引發公共利益管理人、寵物飼養人以及受寵物影響的其他居民之間不斷產生矛盾的邏輯起點。事實上,不少大城市曾制定《寵物管理條例》之類的地方性法規,並設立登記、收費制度,但大多因為收費高、管理不到位、飼養人不配合、缺乏自治組織監督等原因最後不了了之。根據管理模式的不同,針對寵物問題的主管部門既有公安局,也有環衛部門,還有政府設立的專管機構。沒有明確統一的主管部門以及與寵物發生關聯最密切的居委會、物業部門等沒有被授予管理權是導致寵物擾民問題突出的第二個原因。我國流浪狗數量眾多,約佔狗類總數的40%以上。沒有相應的收容—管理—安樂死制度,且流浪狗傷人後沒有法律追賠依據是導致人狗矛盾頻發的第三個原因。我國法律將流浪寵物的定期投餵人擬製為飼養人,變相的將愛心行為“轉化”為侵權行為不僅在情理上難以被接受,也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人狗矛盾歸根結底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一方面飼養人可以任意支配寵物,放任侵害公共利益的風險發生;另一方面被侵害的人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只能私力救濟或默默忍受。博登海默在論述法治的進步性時曾有精彩的描述:即相比於人治,法治不僅更具穩定性,而且可以防止權力的肆意擴張。但法律一旦缺位,權利便會變成一種暴力。英國在上世紀50年代出臺了《寵物動物法》,規定飼養寵物需要行政登記,並對動物救助制定了一系列詳細的措施。在瑞典設有寵物登記中心以及400多家動物保護協會,負責向社會宣傳飼養和保護動物的理念,並且可以對不文明的飼養行為提出批評意見,對於那些殘忍對待動物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美國則制定了《妨礙公共利益法》以及《惡犬法》,倘若寵物擾民或者有攻擊行為,飼養者不僅要接受罰款,甚至會被拘留。德國、英國(尚未正式脫離)等歐盟國家則非常注重保護寵物權利,遺棄和虐待寵物的行為會被處以監禁。

狗狗行動迅捷,鼻子靈敏,並且能夠讀懂主人的心思,在長期的馴化中非常忠誠,可以擔任導盲、緝毒、營救等任務,是人類最好的朋友也是數量最多的寵物。關於狗狗和人的電影如《忠犬八公》、《一條狗的使命》等讓很多愛狗人士熱淚盈眶。想要構建和諧的人、狗關係,不僅需要飼養人杜絕不文明的飼養行為,更需要從立法上平衡寵物權利和公共利益,對基層組織授予適度的管理權,實施科學化管理。

蕪湖經開區法院 蔣衛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