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3 “喝酒免責承諾書”真的無用嗎?

​​​“喝酒免責承諾書”真的無用嗎?

​上面這份責任書是近日出現在網上的一份針對喝酒的免責承諾。大家討論的很熱鬧,大家關心的無非簽了這份責任書,一旦真的有人出事,能否免除其他人的責任。網上最多的是說沒有效力,還從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方面進行了分析,但我個人認為這份責任書還是有其作用的。

首先,該份責任書的內容是簽署人自願參加同學聚會,沒有人逼迫或強迫,每個參加聚會的人對自己的身體應當瞭解,是否能喝酒,能喝多少,只有他(她)自己最知道。在沒有人強迫他(她)喝酒而自己因為同學聚會高興而喝多,進而出現意外,全是自己的行為所導致,不能讓他人為你的行為承擔責任。

其次,同學聚會,完事後一般都是各走各的,對有些確實已經喝的不行的,其他同學也不會放任不管的,出問題的往往是聚會結束時還沒有事,在離開後出現的問題,其他人已經不再掌握出事人的情況,難道還要讓他人一直陪在他(她)身邊上嗎,這是不現實的。

最後,有人從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角度分析責任書沒有效力,屬於免責條款,注意這是承諾書,不是合同書,是一方自己單方面作出的承諾行為。再者,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種事情不是無責賠償的,出事的人或者其家屬應當舉證證明其他人存在過錯,否則,不能因為有人出事,就推定其他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一起聚會的人就都承擔責任。按照刑事法律規定,醉酒的人的行為不能免除責任,同樣,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在這裡,出事的人不能認定直接故意,也是間接故意,為什麼要別人為他(她)的行為擔責。

如果這樣的判例不斷出現,今後將不再有同學聚會、老鄉聚會、同事聚會等等的聚會。參加聚會的人均為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因為自己參加聚會出現意外,就要求其他參加聚會的人承擔責任,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當時聚會的初衷。因此,不要一概否定責任書的效力。只要在聚會時沒有對出現意外的人強行勸酒,對聚會結束時有醉酒的人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即使不籤責任書,也不能要求他人承擔責任,否則,聚會就會成了下一個“扶還是不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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