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囤積居奇,哄擡物價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法律知識 | 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務 院和各地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有效的應對和防範疫情緊急措施。疫情防控阻擊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共同守德遵法。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一些問題,從法律角度予以分析解答。

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1)行為重的,則以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輕,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法規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

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應當依法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

出現下列情形,對於無違法所得或者視為無違法所得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捏造或者散佈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的;

(四)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五)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青海省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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