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下法拍房卻有租約,怎麼辦?

在很多人眼中,法拍房雖然便宜,卻有不少風險。其中一個常被吐槽的風險就是,遇上惡意租賃不願騰房。

案例分享:

市民張先生通過司法拍賣成功競得一處房產,辦好過戶手續,拿著房產證準備入住時,卻有人聲稱房子之前已出租,合同籤的是10年,並出示了合同複印件。


買下法拍房卻有租約,怎麼辦?

找上門的人正是承租方,一所託管機構負責人,聲稱他們已租用該房子很久了,一直在辦公,拒絕張先生入住。

張先生對此倍感無奈。其實在競拍前,他就瞭解到原房主債務糾紛多,也曾到實地看房(當時裡面無人居住),還特地向法院諮詢。得到的回覆是:房屋曾被託管機構租過,但目前空置,也聯繫不上租客。法院在房子貼了大半年公告,租客也未曾出現。當時他還找過小區物管,物管表示對託管機構承租不知情,而且房子的物業水電費已經有一段時間沒繳。

如今託管機構負責任人突然現身,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不願騰房。


買下法拍房卻有租約,怎麼辦?

其實在本案中,張先生有權對複印件的真實性進行質證,要求對方提供其他的證據相以佐證,確認租賃關係。如果需要拿回房子,買受人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證明租客主觀上存在惡意,向法院申請主張租賃協議無效。

如果不能證明租客主觀上存在惡意,買受人需要承擔未能及時入住的後果,或建議跟租客協商,解除租賃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這些情況未必適用......

上面案子所提到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說的是雖然標的物已經因為交易而移轉所有權了,但其上所存在的租賃契約,可以一併移轉給新的所有權人。

因為法律預設了房客在經濟上的弱勢地位,為了保障房客不會因為房子被房東隨便處置喪失使用房子的權利。

買下法拍房卻有租約,怎麼辦?

但值得注意的是,“買賣不破租賃”也並非適用於所有的買賣情況。比如說:

一、抵押設定在先,租賃設定在後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依據“設立在先則權利在先”原則,該條款表明抵押權應優先於租賃權對抵押設定先於租賃的,抵押權優先於租賃權。


二、司法查封在先,租賃設定在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做的轉移、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人。”

設定在後的租賃權不得對抗法院司法查封行為。


買下法拍房卻有租約,怎麼辦?

如何判斷是否惡意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本是為了保障租客的合法權益,但卻被許多法拍房的原業主和租客濫用,導致買受人的權益受損。比如說在房屋在法院查封后,原業主與租客突然簽訂一次性10年或20年租約。

在房產查封后,原業主簽訂長期租約的做法顯然出於惡意,而租客是否存在惡意,則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包括審查合同中租金支付方式,是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還是分期支付租金,是按市場價格還是以過低的不正常價格計算租金。

買下法拍房卻有租約,怎麼辦?

最後建議如果有意購買法拍房,必須提前做好房產盡調工作,到實地看房,瞭解清楚房產性質、租約、稅費等情況。必要時尋求專業的法拍機構協助,通過全面分析房產,規避風險,可以更安心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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