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说:“在要挟下订立的盟约,神不会认可,”有法律支撑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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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意思是,人的言论需笃诚又相符于“义”,才能够赴之践行;如果不符合“义”,那么即便是已经说出口也不应去践行。《史记》中记载有孔子失信的事。孔子离开陈国准备去卫国,途经蒲地,被人围困。孔子弟子公良孺为解围拼死打斗,蒲人畏惧之,惟求与孔子订立不去卫国的盟约,僵持片刻后,孔子迫于压力,遂以敷衍应予,口头“承诺”,旋即便从东门离开,去了卫国。子贡问:“刚已订立的盟约可以违背吗”?…孔子说,在要挟(自己不情愿)之下订立的盟约,神是不会认可的,因为不是发自内心的本愿,则不符合做人的仁义,神不认可,孔子自然也不认可。………如果作进一步分析,人间凡事若不符合“义”(即道义)的,也就没有必要去践行的。“义是什么呢?甲骨文里的“义”字,把羊头放在三叉武器的上面,以表示威严雄凌的礼仪。后来又演变成世上合适的言语、适度、正义等意情。…不符合“义”的话语,则作可能违背人们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也很难符合彼此之间的可以接受的准则。所以,也就没办法去践行。…………人与人交往,有时候(更)需要表示谦逊、恭敬,甚至还要表示仰慕之情。但是表达恭敬,就务须以“礼”来节制,这个礼是举止谠畅、规端操守,又合乎情愫的礼仪,本质上需保持个体独立的一种姿态。…………因而,从泛义上讲,人但凡决心放下自尊去谄媚他人时,也就得要做好挨人蒙辱受耻的准备;而孔子认为的神灵、是决不会去眷顾与携扶那些形魂双弃的人的。……所以,人若不自尊则无人尊,恭敬要以合乎身份的礼仪、来节制处世的规范,才能免于丢掉自尊的处境!…[可爱]…[玫瑰]…[kiss]…[今也为春慵,一片幽情冷处浓]!…[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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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支撑

我认为不应该把这句话当成可以破坏盟约的借口,竟然双方都同意了,那么就应该遵守盟约。假如甲国家受到乙国家的侵略,向丙国家求助,丙国家表示要签订盟约才出兵,这算不算是要挟?如果算,那么帮助完甲国之后,甲国是不是可以反悔,因为神不会认可。

孔子有他的局限性,有他迂腐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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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史记·孔子世家》:过蒲,会公叔氏以蒲畔,蒲人止孔子。弟子有公良孺者,以私车五乘从孔子。其为人长贤,有勇力,谓曰:“吾昔从夫子遇难于匡,今又遇难于此,命也已。吾与夫子再罹难,宁斗而死。”斗甚疾。蒲人惧,谓孔子曰:“苟毋适卫,吾出子。”与之盟,出孔子东门。孔子遂适卫。子贡曰:“盟可负邪?”孔子曰:“要盟也,神不听。”

第二,在古代讲究信义,人无信不立,要挟之下订立的合同则是可以反悔的。

第三,在要挟之下订立的合同,按现代法律来说,效力是存在瑕疵的,“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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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老子说:孔丘不语怪力乱神。所以这话似孙子所说,且断章取义,不足语之。

【原文】

过蒲,会公叔氏以蒲畔,蒲人止孔子。弟子有公良孺者,以私车五乘从孔子。其为人长贤,有勇力,谓曰:“吾昔从夫子遇难於匡,今又遇难於此,命也已。吾与夫子再罹难,宁斗而死。”斗甚疾。蒲人惧,谓孔子曰:“苟毋適卫,吾出子。”与之盟,出孔子东门。孔子遂適卫。子贡曰:“盟可负邪?”孔子曰:“要盟也,神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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