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五)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第二條第(二)項,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第二款:“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三款:“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五)


(一)罪名概念

尋釁滋事罪,是指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糾集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3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5、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

6、多次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這裡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是社會秩序。社會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糾集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良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裡的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

所謂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這裡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

所謂恐嚇他人,是指對他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

所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

所謂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

所謂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混亂局面。

所謂糾集,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聚合、集結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起到領導、組織、指揮等主要作用的人。

所謂多次,是指3次以上。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良的心理需要。

5、注意事項

行為人只要具備了立案標準中所列舉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四種法定行為並非僅指行為本身,而且必須是分別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需要達到多次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未達到多次的,根據《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應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對於未達到上述規定程度的一般尋釁滋事行為,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不以犯罪論處。

(四)處罰標準

1、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五)量刑標準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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