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五)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第二款:“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款:“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五)


(一)罪名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纠集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6、多次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纠集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良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

所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

所谓恐吓他人,是指对他人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项,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

所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

所谓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所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

所谓纠集,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聚合、集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领导、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的人。

所谓多次,是指3次以上。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良的心理需要。

5、注意事项

行为人只要具备了立案标准中所列举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四种法定行为并非仅指行为本身,而且必须是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需要达到多次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未达到多次的,根据《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程度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四)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量刑标准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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