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警普法】利用信息網絡造謠傳謠,須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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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勢依然嚴峻複雜,任務依然艱鉅繁重,全國上下齊心協力,共同打響疫情防控全面戰役。但是,一些別有用心之人藉機造謠滋事,惡意編造汙衊攻擊,發佈傳播虛假不實疫情信息,通過信息網絡的輻射作用,引起公眾極大恐慌,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應遵守法律規定,按照各級政府部門統一部署要求,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努力,共克時艱。對利用信息網絡編造謠言、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打擊。

1、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利用信息網絡編造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


相關法律依據:《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 第二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2、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要嚴格依法落實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及時發現、處置含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虛假疫情內容的信息。


相關法律依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3、編造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虛假信息,謊報疫情,故意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最高可處10日拘留,500元罰款。


相關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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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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