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戶,兒子一戶,父母的田地一直是兒子種,現在父母已亡土地確權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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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們國家的土地政策,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政策,如果分地的時候,父母和兒子在一起分的地,確權以後屬於一戶的就是兒子後期把戶口分出去了,土地應延屬於一互,父母死了,兒子繼續耕種,但是,如果分地的時候,兒子和父母都是自己分自己的土地,自己另立一戶,土地沒有分在一起的,父母親死了,村裡有權收回土地,因為標誌著你父母這一戶已經沒有人了,肖戶了,所以就是說如果是1998年二次分地的時候,父母的戶口和你的戶口已經早就分開了,那你們都屬於兩互,父母死亡,村裡就會把土地收回去的,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我們國家分地的政策是30年不變,死的不去地,活的不填地,但是銷戶的可以收回,如果98年分地的時候,你們是在一起分的地,分地以後分開的戶口,因為土地在一起,確權也在一起,你作為兒子的還可以繼續中你父母的土地,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137965修德忠


這個問題放在每個地方說法都不一樣的,就說說我家這邊的吧,子承父業這個詞最合適了,家裡老人幹不動了,就會把田地分給兒子們,有幾個兒子就分成幾份,父母百年走後這些田地也是兒子們,目前我家這邊沒有回收這一說法,當然也沒發放說法,記得是爸媽結婚那年分配的田地,當時好多適婚的年輕人都選擇在分配田地這年結婚,女方嫁到男方這邊就能分到田地,在這之前出生的小孩也能分到田地,之後出生的都沒有,直到現在都沒有分配田地的政策,我們這些年輕的都是靠父母的那份生活,比如說,家裡有兩男娃,父母就把他們的田地分兩份分給兒子,兒子們結婚了有了自己的兒子,老了以後也一樣把父母分給的那份再按兒子的數量分出去,都在啃老祖宗的那一份,越分越少,不過還好現在年輕人都外出打工了,對田地沒老一輩重視,當初分父母田地時都有村裡的族老和村裡的幹部見證,也登名造冊,所以說我這邊都是一代一代繼承下去,當然這是之前,現在國家政策慢慢在改變,這邊也會慢慢普及,只是時間問題。



戴妮張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指的是戶口在本村,並且戶口信息登記在一個戶口本上的所有家庭成員為一戶;如果某一家庭成員將戶口從原家庭分開單獨立戶的話,這就是兩戶。

目前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確定的,因此要你的這個問題,就要從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家庭情況說起。

一、如果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你戶口沒有和父母分開,參與了土地承包,是後來分的戶,父母死亡後,可以將土地確權在你名下。

二、如果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你父母為一戶,你為一戶,各自都參與了土地的承包,父母死亡後,他們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不能確權在你名下。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也不能作為遺產來處理。

三、如果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你沒有出生,只有你父母參與了土地承包,你後來出生並單獨立戶的話,父母死亡後,他們承包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你可以參與分配。

看了以上答案,感覺很複雜吧。之所以會這麼複雜,主要是農村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還有相當長的承包期,你是耕地的話有30年的承包期,其它類型的土地承包期更長,所以為了維持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在農戶家庭土地承包期內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

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村集體內部農戶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力,但是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所以說如果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土地會被村集體收歸用於另行分配。


農村一山貨


在農村,父母與兒子絕大多數不在一個戶口上,父母的土地也基本上由兒子耕種。尤其是父母年歲大了,身體又不健康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2017年,根據國家政策,農村土地進行確權登記併發放確權證書。

那麼,確權過程中會出現某些很常見但又棘手的問題:如土地的區域、面積、界限等等;而另一個很突出很特別的問題就是:父母的土地由兒子耕種,而在確權時,父母已經亡故,土地怎麼確權?

第一輪土地的承包期限是從1999年起,往後推30年,因此,到土地確權之時一般在20年左右,而且,當時土地承包的政策是按照現有實際人數加預計人口的算法機制確定的,並且有“生不補,死不抽”的口號。意思是從承包合同簽定之日起,往後的三十年中,出生的人口不分配土地;亡故的人口不退出土地。因此,儘管父母已故,在土地確權時,將父母的土地劃歸自己名下就可以了。

我們家鄉已於去年完成了土地確權,大家都是這麼做的。從來沒有過不同的意見發生。

這是實實在在的做法,希望能幫助到你。


鄉村老四爺


父母一戶,兒子一戶,父母的土地一直是兒子種的,現父母己亡,土地確權要怎麼辦?

關玉良回答:

我國執行分田到戶是1981年到1982年的事。那時國家由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人民公社解體改製為鄉,鎮,生產大隊改為行政村,生產小隊改為行政組。以組為單位,按當時現有農業人口,包括現役軍人在內,進行平均分地,分山。

土地按土質狀況,分為上,中,下三個等級。按戶,按人口均分各等級土地,實際丈量分地,所以山區農戶土地是多塊,另散,土地肥力都不相同,為現在推行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大農業生產留下了隱患!!當時各組留有少量機動地。又把山林(包括荒山)按戶按人口多少分山,沒經丈量,估算面積畝數,確定標界就完事了!國家發了自留山照,土地當時沒發照!房屋有房照,無宅基地地使用証。

到1998年國家正式進行土地承包確權,一部分村組有機動地的對無地人員進行了微調,進行了以村集體組織與農業戶口在本村的農戶.籤訂土地承包合同,農戶獲得了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含流轉權),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歸村所有,。同時發了林權証,土地承包証,宅基地使用証!本題農戶,父母一戶,兒孑一戶,父母地是兒孑種的,父母故去土地怎確權?有二種情況分別對待處理解決!

一.1998年土地承包確權時,父母和兒孑都在一個戶口薄上,按土地法規定,土地承包按戶為單位,全家人都是承包人,國家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確保土地長期穩定。第二輪承包期為3O年。既到2027年不變,黨的十九大決定第三輪土地承包還是30年,到2057年止。如果該農戶全家戶口一直在一個戶口本上,父母故去,土地歸兒孑延續承包(土地不允許繼承),由兒子承名承包,土地在一個承包証上,讓兒子把全部土地確權是合理,合法。

二,第二種可能情況。

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父母和兒子不在同一個戶口薄上,各自獨立分戶,與村委會各自分立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上沒有因果關係,父母故去,土地歸村委會收回是正確的,毫無爭議。但父母的自留山,如果父母有投入營造了人工木木,還沒到主伐期,兒孑有權繼承,待到林木長成到主伐期,經林業部門批准才能採伐,林地歸村收回。如果自留山是天然茨生林,無條件交回村委會!

父母的房孑,兒孑可以繼承,但得尊守一戶一宅規定,宅基地歸村所有。涉及房屋買賣,維修,翻建,等問題需向村,鄉,縣審請批准。

土地,林地,兒子只能確權他自己的那一份!

本文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悟空老師批評指正,.接受頭條師友指導!!


關玉良



首先這次農村土地確權是依農村二輪土地承包為基礎,不以戶口為依據,戶口本只是參照物,今天題主提的問題在農村很普遍,前幾十年在農村分家就分戶在戶口登記處辦理是很正常,一家子三個兒子四個戶口本,一家子一個兒子兩個戶口本,在農村都是很正常的事,土地確權與分戶是兩回事,如果二輪土地承包之前就簽定了兩份合同,這回土地確權可能有點問題,如果二輪承包合同就一份,土地確權給兒子基本上沒有什麼問題,因為人證,物證都能證明,但最主要的一點,沒有爭議的土地,原則上必須確權紿農戶,集體收回的土地基本上無主地,五保戶的土地。


其次,確權土地,個人提出申請理由,找出相關手續,村,社農戶出具證明,提供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做到權則清楚,四至明白,沒有爭議(這裡指土地耕種的爭議)。


最後,土地確權的根本目的,將土地確權給農戶,而不是集體收回,這是原則也是底線,讓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這是每個執政黨的願望也是希望,所以土地一直兒子在種,這種情況確權給兒子是沒有問題的。


橄欖劍社會


首先說國家未出臺,任何文件和政策,沒重新分配土地前,收回個人承包土地,進行重新分配,繼續執行生不添,死不去原則。

綜述政策解讀,有兒有女父母去世,可由兒女拿父母土地承包合同代為確權,兒女繼續經營父母土地但不能更名承包合同,直到下次分地,村重新分配。


用戶遼河人家


〖具體問題〗父母一戶,兒子一戶,父母的土地一直是兒子種的,現父母己亡,土地確權要怎麼辦?

〖基本政策〗一是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這是我們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二是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三是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



〖遠三觀點〗一是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巜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記載的共有人包括父母兒子等,則父母兒子在承包意義上是一個家庭,雖然是兩個戶口簿。此種情況下,父母雙亡,但是承包方還有兒子在,則仍然按照原有承包關係確權登記頒證,只是共有人減少而已。


二是如果父母和兒子分別持有一本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則是兩個承包方,父母為一個承包方,兒子為另一個承包方,父母雙亡,該承包方消亡,發包方則收回其承包地,雖然兒子一直種著父母的承包地。兒子一家則按照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確權登記頒證。


遠景樓三農


土地確權,關乎百姓利益,一點馬虎不得。

根據你的表述,如果你和父親原本一戶,是因結婚後,分的家庭內部土地,原登記人亡故,承包期間,承包關係不變,由原承包人家庭成員提出申請,變更承包人姓名即可。

另外一種情況,你和父母二輪承包前,已經分戶,並分別取得村集體的承包地,是純粹的兩個自然戶。根據土地相關法規,承包人整戶消亡,無法履行承包義務,承包地村集體有權收回。

你可能要問,我父母的地,我憑啥不能確權?

土地是不能繼承的,你可以繼承地面附著物。土地歸村集體所有,也是全體村民(社員)所有,你已經取得屬於自己的一份了。


70後的腹脹鳴哥


父子兩個戶口,父母地由兒子種植,現在父母去世,土地確權該怎麼辦?

在農村兒子長大結婚生子另立門戶是很正常的事情,而由於父母年邁不能種地,大部分是由兒女代種這也是人之常情。

父母雙亡後,只要生產小組不調整土地,一般兒子繼續把地經營下去,這也沒有人去提出異議。

現在,全國開始了土地確權,究竟去世父母的土地怎樣確權成了爭論的焦點。

我的看法是先從土地承包時說起。

土地在第一輪承包時,實行的是按當時現有人口把地分包到戶,原則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第一輪承包己經過去二十年了,當年的小孩現在也該有自己的小孩了,也就是說另立門戶了。

農村另立門戶,一般把原有家庭的土地按分戶時的人口平均分配的,也就是說新娶的媳婦和小孩也分有地。這等於是說,兩個新戶擁有的土地實際上還是原有老戶的土地數。再換一種說法,假設沒分家,現在他們一家無論增加幾口人,土地也還是老畝數。

現在說土地確權,土地確權是為了鞏固土地家庭責任承包制的結果,用法律的形式使這個結果確定下來,土地確權不是二次分地。只要在承包期內,農戶的土地經營權不得改變。

父母和兒子原為一戶,土地共有,現在父母去世,原戶擁有土地的人還有,原戶土地集體無權收回,應該確權該兒子。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當年土地分配時,兒子已經另立門戶,土地各自分開。這種情況還有,應該很少。我的看法是,這種情況父母去世成了空戶,土地也有兒子繼續種植下去,因為三十年不變,兒子可以繼續經營,但是現在開始確權了,因為原戶主沒了,土地應該由集體收回另行分配,因為原有父母的土地本身就沒有份。

這就需要土地確權人員進行調查落實原有的土地分配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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