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險遇上婚姻,到底是我的,還是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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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遇上婚姻,到底是我的,還是我們的?| 人身保險法律通識

大家好呀~

今天,靈遙將繼續為你帶來《人身保險規劃法律通識》一書的共讀。

上一篇文章裡,我們提到了,為了防止醫療道德風險,要求在指定受益人的時候,必須由被保險人指定,且這個被保險人,必須要與投保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如,直系親屬、長輩晚輩,或是老闆和員工,等等。

其實,大額保單除了能夠幫助你分散風險,給家人、孩子更多的愛與保障,還能夠幫助你打理你的財產,把錢給到你最想要給到那個人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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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裡,我們便將來談談當保險遇上婚姻時,它的歸屬問題。

01.

夫妻財產製度:

到底是我的,還是我們的?

從民政局發佈的大數據來看,這些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因為日子過不下去了,對方出軌等理由,選擇結束自己的一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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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婚姻是一種選擇,結婚和離婚都是為了追求幸福,但是,婚姻解體後,保險利益的歸屬,卻不得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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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弄清這點,我們首先便要弄清楚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是怎麼回事。

在我國,夫妻的財產製度分為法定財產製度,和約定財產製度兩種。

你可以這麼來理解這句話,婚前屬於你個人的,一旦沒有做出約定,或是出現贈與行為,婚後還是你個人的,但是,婚後你們一起賺的錢,如果夫妻沒有做出約定,那麼都是歸你們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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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解釋,若是放到「人身保險」來看,我們要這麼來理解。

第一,區分保單的現金價值,分為兩個部分:

一方面,在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時,往往能夠依照合同的約定,從保險公司處拿回部分已經支付的保險金,與保險投資收益(若有)。

這便是你保單的一個現金價值

另一方面,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由,並由此導致死亡、傷殘、疾病、喪失工作能力或是保險期滿,年老退休時,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人(通常是「生前受益人)或是受益人給付金額。

這將是保險這份合同,帶給你的現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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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來看這筆錢到底是誰的,一個判斷的大原則,便是這筆錢是誰投資的,以及這是一筆什麼樣的錢。

一般來說,保單返還的現金價值,歸投資人所有,個人是個人,夫妻是夫妻,而被保人發生險情時,給付的生前受益金,歸這個被保人個人所有,即便發生在婚後。至於投資收益,則要看本金誰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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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我們來結合下面三個情況,一起看一下,錢是誰的。

第一個情況,是父母為了給予子女更多的保障,在子女婚前或是婚後,對子女做出的投資。

這時,父母若是作為投資人,以子女作為被保人來投保,那麼,退回到保單的現金價值歸父母所有,且不考慮是在子女婚前還是婚後做出的投資。說白了,便是誰出錢買,退出時錢打回到誰的賬戶上去。

但是,如果在子女婚姻存續期間,出現了致殘、身故等情況,出現了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情況,那麼,這筆錢給到受益人手裡,按照《婚姻法》第18條,歸受益人個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保險如果帶有投資性質,且發生在子女婚後,那麼,除非做出約定,收益是歸夫妻共同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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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情況,是父母為了給予子女的保障,做出的投資行為

有的父母會以自己作為被保人投保,然後,指定子女為壽險和意外險的身故受益人。那麼,父母一旦不幸去世,子女拿到的這筆資金,若無其他約定,同樣是歸個人所有,體現了父母子女的財產繼承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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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情況,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

出於對婚姻風險的考慮和對另一半的感情,不少夫妻會在婚後,替自己或是另一半購買保險,來讓婚姻走得更加穩固。

這時,由於夫妻的購買行為用的的共同賬戶裡的錢,因此,無論是退保拿到的保險金,還是保單存續期間的收益,都歸夫妻所有。



同樣,需要定期支付給保險公司的錢,同樣也是夫妻各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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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期間如果發生意外,一方拿到了保險公司的生存受益金,如,病後補償等等,則要看受益人是誰。

這個人如果是夫妻雙方的一人,那麼,則會進入到共同賬戶裡,但是,如果是給孩子,那麼則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至於身故受益人,則要看是否指定,以及在被保人去世時,身故受益人是否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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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姻關係終止時,

以對方為被保人的保單如何處理?

最後,我們來看婚姻關係終止時,如何來處理以對方為被保人的保單。

前面已經說了,在婚後,夫妻往往會出於對配偶的感情,和對家庭保障的需要,互為被保人和受益人,然後再以夫妻財產來進行保費的繳納。

但是,夫妻關係一旦終止,情感雖然不在了,保險依舊有效,若是不做出任何更改,那麼,你的前妻/前夫依舊會是你的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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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時候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我們必須追本溯源,從保費的支付賬戶,來看這筆錢是誰給的。

第一種情況,是用個人財產繳納完全部保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權益歸屬。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份保險的保費和年金收益,理應歸個人所有。

但是,考慮到不少人混用夫妻賬戶和個人賬戶,也會讓給這筆錢成為一個「糊塗帳」,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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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是婚前替自己投保,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繼續支付保費的保單。

由於這個受益人的指定發生在婚前,與配偶無關,但是,繳費行為卻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完成。因此,這份保單則會涉及到「是否要變更受益人」的問題,需要夫妻商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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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是婚後投保,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保費的保單。

毫無疑問,這個投資決定是兩個人共同完成的,與兩人有關。

現在,我們已經明白了,這個保費的錢一旦發生在婚後,則勢必會與夫妻共同財產牽扯上關係,涉及到分割的問題。

因此,我們不妨來看看離婚時,保單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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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都不願意繼續投保,則可以協議解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退保成功後再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具體來說,是先計算出夫妻共同財產在已經支付的保費中所佔的比例,再以夫妻離婚時該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基數,計算婚後現金價值,退回一半給投保人的配偶。

另一方面,夫妻也可以把一方變更為被保人,被保人拿保單,補償保費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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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婚姻關係終止時,

以子女為受益人的保單如何處理?

最後,我們來看一下,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為被保人,給子女投的保險,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首先,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這些父母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的保險,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對其子女的贈予,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這也便導致了不少人在離婚前,假藉著給子女投保的名義,做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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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可以解除或者變更保險合同,所以,即便是作為孩子的父母,若是對方為保險的被保人,那麼完全可以要求終止或是變更保險合同。

因此,在離婚時,夫妻也可以結合雙方的意願,對保單做出如下處理:

  1. 退保處理,平均分割;
  2. 繼續投保,維持合同不變,一人一半,作為對共同子女的投資;
  3. 一方投保,拿到協議,做投保人,然後補償保費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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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別於生存保險,滿足被保人一定期限後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教育基金、婚嫁金等,投資的保險,則將被法院視為子女的共同財產,不應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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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今天的內容。

考慮到保險也是具有投資價值和現金價值的標的,在購入大額保單前,請一定要徵詢另一半的同意,分賬管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衝突。

祝好!

文 | 武靈遙,一位踐行著「日讀書一本,日更文一篇」的職業讀書人,本文首發於個人公眾號:書語人間(syrj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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