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眾籌,法律監管失治成“眾愁”

近年來,輕鬆籌、水滴籌、愛心籌等平臺蓬勃發展,成為個人大病求助的重要渠道,推動了社會慈善事業的發展。然而,在慈善平臺上,一些諸如詐捐、善款挪為他用的事件也是屢見不鮮,這讓“行善者”多了幾分猶豫與不決。

就在本月初,一起司法案件回應了公眾的期待——讓善款迴歸善心人: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定,籌款人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情況,將籌集善款挪為他用,構成違約,判令籌款人全額返還籌款並支付相應利息。據悉,這是全國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救助糾紛在司法上作出的判決。

網絡眾籌,法律監管失治成“眾愁”

挪用籌款應否返還?

出生三個月後,莫某的兒子被查出患有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症,在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治療時,醫生提出要進行心臟移植治療,這筆費用大概要四五十萬元。為此,2018年4月15日,莫某在水滴籌平臺上,以“無醇的五糧液”為名,發起目標為40萬元的籌款:“孩子患病5個月來飽受折磨,目前已花光家裡的全部積蓄,欠下了20多萬元的外債。醫生說後續至少要40萬元左右的治療費用,我和妻子的工資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治療費用……”

幾天時間,莫某籌得153136元。4月18日,水滴籌將所籌款項支付給莫某。

2018年7月23日,莫某的兒子因病去世。與此同時,水滴籌平臺收到舉報,稱莫某並未將款項全部用於兒子的治療,同時存在隱瞞家庭財產的情況——莫某名下不僅有車,其父親的門面店,每年可以收租金6萬元。

水滴籌方代理律師稱,調查發現,莫某獲得的籌款,其中10萬元用於償還債務。根據《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規定,當受助者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去世時,籌款項目發起人應當立即通知平臺,退還籌得款項。如果發生隱瞞真實情況或發起人獲得籌款項目後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退還全部籌得款項。

莫某在庭審中承認,確實將所籌款項中的10萬元,償還給了他的姑父。

“但之前借錢,就是為了救孩子,給孩子治病,也相當於錢用於患者治療,剩餘籌集款項中的3萬餘元也用於後續治療。”莫某不認可自己存在隱瞞家庭財產的情況:“水滴籌工作人員未明確對患者祖父母的財產情況也進行審核,家裡出租的店面歸孩子祖父母所有,患者的醫療費應該由其監護人來承擔。”

法院判決指出,求助人是否應該返還贈與人籌集款項,應從求助項目真實性和是否違反合同約定兩方面審查。根據水滴籌平臺上要求的承諾、《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規定,公佈經濟收入的範圍不涉及患者祖父母。然而,莫某隱瞞名下有車,也沒有說明其獲得愛佑慈善基金會、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見病防治基金會救助的情況,違反了規定。“莫某確實為孩子治療舉債,且籌集款項也確實用於償還因之前治病而欠下的債務,但與本案中雙方原本約定的患者治療時間、用途不一致,屬於違反合同約定。”

據此,法院判決莫某全額返還籌款153156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記者獲悉,11月18日,莫某已主動退回全部籌款和利息。同時,水滴籌平臺稱將在5至7天內全部退還給贈與人。

籌款平臺有哪些權利義務?

案件雖已落幕,但涉及互聯網個人大病眾籌行業的問題探討卻沒有停止。對於個人網絡眾籌的定性問題,也引發業內思考:個人求助受不受慈善法的調整?藉助網絡平臺進行個人求助,求助人和籌款平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個人並沒有發起募捐的權利,只有被授權的慈善組織才可以募捐。將個人求助與募捐區分開來,是立法設計保留的個人權利,在遭遇困境時,個人可以向社會發出求助。”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金錦萍說,沒有想到的是,因為這個空間的存在,成立了大量以此為業的平臺。

對於平臺、發起人、贈與人三者之間的關係,中國慈善聯合會法律顧問張凌霄認為,平臺和其他兩方都構成了合同關係。“平臺和贈與人之間成立委託管理的合同關係,對贈與人的資金進行監管;平臺與發起人之間也形成合同關係,平臺確定發起人發佈的信息為真後,把錢支付給發起人。”張凌霄解釋稱,個人大病籌款平臺雖然不向求助者收取費用,但是平臺負有嚴格的審核義務,應該對發起人的信息真實性、善款的使用擔負起審查責任。

記者注意到,在莫某案件中,主審法官在判決書中特意提到,水滴公司並非慈善組織,也不是民政部門指定的公開募捐平臺,是一家以營利為目的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更應在運營水滴籌平臺獲得合理利潤的同時,加大資源投入,健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求助規模相適應的審核和監督力量。“然而,籌款平臺在審查方面存在瑕疵,沒有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在隨後的善款使用方面,也沒有盡到監督義務。這雖然不影響法院的最終判決,但是在對贈與者的善款保護上並未盡責。”判決指出。

平臺存在審查瑕疵會令贈與者的錢財用途改變,平臺若以居間方為由逃避責任,也是眾多法律界學者強烈譴責的行為。在籌款平臺與眾多贈與人通過《用戶協議》達成的合同中,通常平臺都會稱自己僅為發起人與贈與人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渠道,不對項目做任何形式的擔保,對於因項目發生的一切糾紛,由發起人、求助人和贈與人自行解決。“這顯然是刻意減輕自身義務的條款。”專家表示。

正是因為這些條款的存在,在發生糾紛時,有籌款發起人質疑:平臺是否有權代表眾多贈與人追回籌款?記者注意到,在莫某案件中,法院指出,贈與人與水滴籌平臺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也包含《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條款要求在發現發起人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的規定。

同時法院考慮到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中贈與“小易快多”的特點(即數額較小、支付容易、籌集迅速、贈與人多)、大眾對於水滴籌平臺的通常理解、水滴公司自身認知等因素,認定在約定的特殊情形下,贈與人可以授權平臺代表贈與人要求莫某返還籌集款項。

善款被挪用、平臺審核不到位,與法律規範的不健全不無關係。記者注意到,2016年實施的慈善法對個人求助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後來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和條例,如《江蘇省慈善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也僅規定,個人求助要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誇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沒有明確求助人應公佈求助信息的範圍。在平臺方面,也沒有規定判定求助信息準確性、全面性、及時性的審查標準,以及違反該義務的法律責任承擔。

誰來監管籌款平臺?

對於籌款平臺應該歸誰監管,也是法學界關心的問題。

在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國科看來,民政部門來管理個人網絡求助行業可能更為合適。“從社會功能上講,普通民眾並不知曉,在水滴籌等平臺上的籌款屬於個人求助,而非募捐。”何國科說,個人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求助信捐錢,不會認為是個人求助,而是覺得自己在做公益、做慈善。也因此,個人求助中詐捐、挪用善款的問題頻發後,影響的會是整個中國公益慈善行業的發展。“從這個角度來看,民政部門應該發揮監管的兜底作用。”

金錦萍則認為,民政部主管的機構都是非營利性質的。雖然說網絡籌款平臺業務跟民政部急難救助、扶貧有一定關聯,但並非純公益性質。作為營利的企業,平臺提供渠道,讓個人進行大病求助,這種行為更應該像企業一樣歸工商部門管理。“企業從事這項業務,首先要在工商部門登記該業務範圍。如果沒有這個業務範圍,工商部門就要採取措施。如果有這個業務範圍,就可以看做企業行使社會責任的一部分,法律是不會阻止企業行善的。”

“目前按照法律規定,並沒有明確民政部門去監管網絡眾籌平臺,這也不是民政一個部門可以辦成的事情。”在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調研員李莉看來,構建一個由民政、工商、網信、銀保監會等部門主導的聯合監管機制,對互聯網個人求助事業的發展,將會起到積極作用。

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水滴籌等互聯網個人求助平臺發佈的求助信息獲得了超過2億愛心人士的響應,籌款超過220億元,救助人數超過280萬人次。越來越多的個人通過這種救助方式受益。那麼,究竟應該如何完善相關措施,讓這條救助之路更加合法合規?

在莫某案件判決後,朝陽法院從多個層面提出了建議。

就求助人而言,應要求其提供的信息真實、全面,明確求助人負有全面履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義務及違約責任。如果求助人未履行約定義務將善款用於“治病”,應承擔返還籌集款等違約責任。

網絡求助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對發起求助、善款籌集、使用追蹤的全過程履行嚴格形式審查義務和監督義務。在求助人騙捐、嚴重違約等情形下,網絡求助平臺經授權還可代表贈與人向求助人主張返還籌集款。網絡求助平臺應公開、及時、準確地將已返還的籌集款、利息等退還全體贈與人,否則應對贈與人承擔違約責任。

作為愛心捐贈一方,贈與人對求助人、網絡平臺款項籌集、款項使用及返還等情況均享有知情權,贈與人可依據與求助人之間形成的贈與合同關係、與互聯網平臺之間形成的網絡服務合同關係,享有合同項下的相關權利。

在行業自律層面,2018年10月,輕鬆籌、愛心籌、水滴籌三家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建立了《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自律公約》,啟動了行業自律管理。在此基礎上,行業應建立專門的自律組織,通過構建風險管理制度、定期通報制度、募集資金第三方託管監督制度,推進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自有資金與網絡籌集資金分賬管理,定期公示,共同維護個人大病求助領域的規範秩序,推動個人大病求助機制良性運轉。

平臺自律組織也應鼓勵各平臺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優化求助救助的載體和形式,在贈與人個人信息保護、求助人獲捐效率提升以及捐助資金安全保障方面有所作為。

在立法完善、平臺自律的情況下,監管層面更不能缺位。法院建議將個人大病求助納入行政監管範圍,建立與社保、慈善基金會等相關部門、組織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避免多頭捐助、重複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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