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籌≠非法投資!

眾籌≠非法投資!

眾籌於非法集資的界限

當下最引人矚目的互聯網金融非眾籌莫屬,作為一種新的創業模式,眾籌金融無疑提供了最好的“孵化器”。這個從國外引進而來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利用短短兩三年的時間就取得了項目數量和募集資金額度的雙重爆發,關注度迅速提高。但是,當前中國的眾籌金融實際上處於無准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構的“三無”狀態,最大的風險便是可能演變成非法集資。

那麼眾籌是不是非法集資呢?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2月13日公佈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之後,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界定了“非法集資”行政認定的問題、“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問題、“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證據的收集問題、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八部分內容。根據有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眾籌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指項目發起人通過利用互聯網和社交網絡傳播的特性,發動大家的力量,集中大眾的資金、智慧和渠道,為中小企業、創業者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或創辦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的一種融資方式。由發起人、跟投人、平臺構成,一般採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項目支持者募集項目資金。相比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融資的門檻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擁有商業價值作為唯一的評判標準,這為創業公司的融資開闢了一條新的路徑。

根據“眾籌”的上述定義和特點,我們可以看出,眾籌,尤其是股權眾籌,很容易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眾籌屬於公開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資。同時,《公司法》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從形式上看,股權眾籌和非法集資非常相似,但眾籌和非法集資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的。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本質區別之一: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利息的數倍;而眾籌則是通過一個平臺將有共同創業意向的朋友聚集在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數字,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

本質區別之二:眾籌模式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來看,其實是一種團購的形式,所有的項目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回報,項目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對一個項目的支持屬於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

本質區別之三:非法集資干擾的是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而股權眾籌募集的資金往往是投向一個實體的項目。從項目本身看,根據過往的國內案例分析,眾籌模式下催生的主要是創意類小項目,集資金額的平均值不超過十幾萬元,人均資助金額為幾百元。而更多的參與者與更大的項目集資金額,往往伴隨著更高的法律風險,極有可能使項目的性質及判斷髮生轉化。

眾籌模式在我國雖然發展迅猛,但苦於行業一直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確、無詳細監管政策、市場不成熟等問題,尤其是眾籌涉及非法集資等未明確的法律風險都成為眾籌進一步壯大的攔路虎。證監會在2014年3月的新聞發佈會上對股權眾籌進行了肯定,監管層對於股權眾籌的首次表態,表明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眾籌完全可以找到合法的操作空間。目前相關部門正在進行調研,並且會出臺相關的指導意見。相信在監管部門進一步出臺具體細則後,眾籌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將更加明確。眾籌需要一個合法的身份,讓其既可以滿足創業者的融資需求,又能以讓更多人分享投資收益的模式得到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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