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非法投资!

众筹≠非法投资!

众筹于非法集资的界限

当下最引人瞩目的互联网金融非众筹莫属,作为一种新的创业模式,众筹金融无疑提供了最好的“孵化器”。这个从国外引进而来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利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就取得了项目数量和募集资金额度的双重爆发,关注度迅速提高。但是,当前中国的众筹金融实际上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最大的风险便是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

那么众筹是不是非法集资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之后,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非法集资”行政认定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证据的收集问题、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八部分内容。根据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大家的力量,集中大众的资金、智慧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一般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项目支持者募集项目资金。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根据“众筹”的上述定义和特点,我们可以看出,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很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同时,《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从形式上看,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非常相似,但众筹和非法集资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之一: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利息的数倍;而众筹则是通过一个平台将有共同创业意向的朋友聚集在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数字,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

本质区别之二: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本质区别之三: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的项目。从项目本身看,根据过往的国内案例分析,众筹模式下催生的主要是创意类小项目,集资金额的平均值不超过十几万元,人均资助金额为几百元。而更多的参与者与更大的项目集资金额,往往伴随着更高的法律风险,极有可能使项目的性质及判断发生转化。

众筹模式在我国虽然发展迅猛,但苦于行业一直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无详细监管政策、市场不成熟等问题,尤其是众筹涉及非法集资等未明确的法律风险都成为众筹进一步壮大的拦路虎。证监会在2014年3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股权众筹进行了肯定,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的首次表态,表明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众筹完全可以找到合法的操作空间。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并且会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相信在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具体细则后,众筹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将更加明确。众筹需要一个合法的身份,让其既可以满足创业者的融资需求,又能以让更多人分享投资收益的模式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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