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協議中的“日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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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協議中的“日落條款”

一句話要點精讀:本文涉及“日落條款”的定義和解釋,並且就投資協議中最不具法律效力的TermSheet協議中所產生的爭議和糾紛進行了案例剖析。

“日落條款”,又稱“落日條款”,英文名 “Sunset Clause”。

日落,太陽落山,黑夜降臨,一切都結束了。

因此,“日落條款”指的是法律法規、協議合約中擬定的部分或全部條款的失效日期。

投資協議中的“日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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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落條款”

“日落條款”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日落條款”包括各種法律中以及合同中關於有效施行期限的規定;

狹義的“日落條款”僅指各種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施行期限的條款,只要時限一到,相應的法律法規自動失效,需要更新法規或者進行續期。

合同中常見的“日落條款”,一般會約定在某一時間後,或者某些條件觸發後,雙方的責權利消失。

  • 比如合同中常見的“日落條款”——“在XX通知送達後X日內做出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視為放棄權利。”
  • 比如在法律法規中的“日落條款”——全國人大對於“註冊制”的授權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國務院實行註冊制的決定》,實施期限為二年,於2018年2月28日到期。”
投資協議中的“日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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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協議中的“日落條款”

借今天的這個話題,講講投資協議中的“日落條款”,以及相關條款可能引發的糾紛。

這裡的投資協議,指的是風險投資(VC)、股權投資(PE)機構對具有發展潛力的公司的股權投資協議。

投資協議分為兩個階段:

  • 第一階段為意向性協議(TermSheet,TS),也稱為框架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
  • 第二個階段為正式投資協議/股份認購協議(Share Purchase Agreement,SPA)。

TS只是雙方的一個意思初步表示,僅涉及一些框架性的意向表達,之後還需要詳細的盡職調查(Due Dilegence,DD),對TS中的一些條款做修正或補充,形成最終有法律效力的SPA。

因此,TS中大部分條款都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了“排他性”、“保密性”、“爭議解決方式”、“有效期”,其他的約定一般都會被視為“君子協定”,去了法院也不會認為有法律約束力。

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因,不是因為TS協議本身的性質,

從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落到紙面上的協議,不管是叫框架協議,還是戰略合作協議,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與是否叫合同或者協議無關,只與內容有關。

TS之所以“基本沒有法律約束力”,是因為按照格式文本,TS後面都會附加這麼一條:

“除了保密條款、排他條款、適用法律和管轄條款、有限期限之外,本投資條款的其它條款在投資相關的最終法律文件簽署之前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就是這個麼個“基本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卻也經常引發爭議,甚至訴諸法院。

  • 創業者認為,簽了TS,DD的時候把我的公司看了個透,還上手摸了個一乾二淨,最後卻不認賬了。
  • 投資者認為,TS只是個意向表達,只是建立了戀愛關係,在沒結婚領證之前,不合適隨時可以分手。
投資協議中的“日落條款”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由TS引發的著名訴訟,也是因“排他性”+“有效期”的“日落條款”所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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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杉資本vs幣安案

2017年中的時候,紅杉資本準備投資幣安,並就投資條款進行談判,紅杉當時對幣安的估值為8000萬美元。。

幣安是一家虛擬貨幣交易所,交易的虛擬貨幣種類包括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坊、BNB幣安幣等。

在紅杉和幣安談判的時候,虛擬貨幣表現平平。但隨著談判進行,比特幣價格一路飆漲。到2017年底的時候,比特幣突破了2萬美元。

投資協議中的“日落條款”

在虛擬貨幣節節高升的情況下,幣安的估值也水漲船高,紅杉和幣安的投資談判陷入僵局,主要還是因為投資估值的分歧。

隨後,幣安拉來了IDG,達成了兩輪注資的意向,估值分別高達4億美元和10億美元。

橫刀奪愛的事情,在資本市場上並不鮮見。

雖然很多項目融錢很難,但是好的項目還是要靠搶的。

基於此,紅杉起訴了幣安,起訴的理由就是基於“日落條款”,幣安違反了與紅杉之間的“排他性”協議。

根據紅杉與幣安簽署的《A輪優先股出售條款》,即在6個月到期之前,雙方將就本輪投資進行排他性合作。而幣安團隊在到期日之前與IDG資本接洽,並達成融資意向,違反了與紅杉簽訂的“排他性”協議。

2017年12月27日,紅杉以幣安違反“排他性”協議為由向香港法庭申請了單方面禁令,並禁止趙長鵬與其他投資者進行談判。香港法庭批准了禁令。

但由於紅杉資本取得單方面強制令是在未通知幣安CEO趙長鵬的情況下取得,涉嫌獲取信息方式不當且濫用程序,經雙方法律代表於2018年4月出席聽證會後,香港高等法院現已駁回紅杉資本的訴求。

具體涉及到實質性的違反“排他性”問題,因為仲裁的保密性,未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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