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中的“日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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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中的“日落条款”

一句话要点精读:本文涉及“日落条款”的定义和解释,并且就投资协议中最不具法律效力的TermSheet协议中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了案例剖析。

“日落条款”,又称“落日条款”,英文名 “Sunset Clause”。

日落,太阳落山,黑夜降临,一切都结束了。

因此,“日落条款”指的是法律法规、协议合约中拟定的部分或全部条款的失效日期。

投资协议中的“日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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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落条款”

“日落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日落条款”包括各种法律中以及合同中关于有效施行期限的规定;

狭义的“日落条款”仅指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施行期限的条款,只要时限一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需要更新法规或者进行续期。

合同中常见的“日落条款”,一般会约定在某一时间后,或者某些条件触发后,双方的责权利消失。

  • 比如合同中常见的“日落条款”——“在XX通知送达后X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放弃权利。”
  • 比如在法律法规中的“日落条款”——全国人大对于“注册制”的授权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国务院实行注册制的决定》,实施期限为二年,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
投资协议中的“日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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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中的“日落条款”

借今天的这个话题,讲讲投资协议中的“日落条款”,以及相关条款可能引发的纠纷。

这里的投资协议,指的是风险投资(VC)、股权投资(PE)机构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的股权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为意向性协议(TermSheet,TS),也称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 第二个阶段为正式投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SPA)。

TS只是双方的一个意思初步表示,仅涉及一些框架性的意向表达,之后还需要详细的尽职调查(Due Dilegence,DD),对TS中的一些条款做修正或补充,形成最终有法律效力的SPA。

因此,TS中大部分条款都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了“排他性”、“保密性”、“争议解决方式”、“有效期”,其他的约定一般都会被视为“君子协定”,去了法院也不会认为有法律约束力。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因,不是因为TS协议本身的性质,

从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落到纸面上的协议,不管是叫框架协议,还是战略合作协议,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是否叫合同或者协议无关,只与内容有关。

TS之所以“基本没有法律约束力”,是因为按照格式文本,TS后面都会附加这么一条:

“除了保密条款、排他条款、适用法律和管辖条款、有限期限之外,本投资条款的其它条款在投资相关的最终法律文件签署之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就是这个么个“基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却也经常引发争议,甚至诉诸法院。

  • 创业者认为,签了TS,DD的时候把我的公司看了个透,还上手摸了个一干二净,最后却不认账了。
  • 投资者认为,TS只是个意向表达,只是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没结婚领证之前,不合适随时可以分手。
投资协议中的“日落条款”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由TS引发的著名诉讼,也是因“排他性”+“有效期”的“日落条款”所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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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杉资本vs币安案

2017年中的时候,红杉资本准备投资币安,并就投资条款进行谈判,红杉当时对币安的估值为8000万美元。。

币安是一家虚拟货币交易所,交易的虚拟货币种类包括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BNB币安币等。

在红杉和币安谈判的时候,虚拟货币表现平平。但随着谈判进行,比特币价格一路飙涨。到2017年底的时候,比特币突破了2万美元。

投资协议中的“日落条款”

在虚拟货币节节高升的情况下,币安的估值也水涨船高,红杉和币安的投资谈判陷入僵局,主要还是因为投资估值的分歧。

随后,币安拉来了IDG,达成了两轮注资的意向,估值分别高达4亿美元和10亿美元。

横刀夺爱的事情,在资本市场上并不鲜见。

虽然很多项目融钱很难,但是好的项目还是要靠抢的。

基于此,红杉起诉了币安,起诉的理由就是基于“日落条款”,币安违反了与红杉之间的“排他性”协议。

根据红杉与币安签署的《A轮优先股出售条款》,即在6个月到期之前,双方将就本轮投资进行排他性合作。而币安团队在到期日之前与IDG资本接洽,并达成融资意向,违反了与红杉签订的“排他性”协议。

2017年12月27日,红杉以币安违反“排他性”协议为由向香港法庭申请了单方面禁令,并禁止赵长鹏与其他投资者进行谈判。香港法庭批准了禁令。

但由于红杉资本取得单方面强制令是在未通知币安CEO赵长鹏的情况下取得,涉嫌获取信息方式不当且滥用程序,经双方法律代表于2018年4月出席听证会后,香港高等法院现已驳回红杉资本的诉求。

具体涉及到实质性的违反“排他性”问题,因为仲裁的保密性,未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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