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套路貸”,需懂得用法律維護權益

近年來,一種隱蔽性極強的新型犯罪——“套路貸

”逐漸浮出水面。這種偽裝成民間借貸的詐騙行為,處處披著合法外衣,整個騙局環環相扣,最終會把受害人的錢“吃幹榨淨”。那這個屢次挖坑的“套路貸”到底是個什麼鬼?為何嚴打之下依然屢禁不止?執法過程中哪個環節最難?在首屆京西法治論壇期間,中國網記者王鑫就上述問題採訪到了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經濟法教研室主任王斐民

中國網:什麼是“套路貸”?用法律去鑑別“套路貸”有哪些標準?如何對“套路貸”進行法律定性?

王斐民:“套路貸”不是《刑法》規定的一類或一個法定罪名,而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對“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結合案件的本質特徵從整體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以侵財類犯罪定罪處罰。

“套路貸”中最為核心的罪名是詐騙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所以,“套路貸”的核心標準——是否以非法佔有目的佔有被害人或其親屬、所控制企業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車子、證券、資金等;是否使用了“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中國網:“套路貸”相關罪名及適用法律有哪些?從事“套路貸”者,可能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王斐民: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採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中國網:對於“套路貸”的判罰法律條文是否完善或者需要改進?

王斐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民間借貸領域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或一般的犯罪集團的規定,對於“套路貸”所涉及的詐騙罪以及相關罪名數罪併罰或擇一從重處罰的規定,對非法放貸罪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且對於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酌情從重處罰;對於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真誠悔罪等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不僅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而且織就了疏而不漏的天網。

但是,在有些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首先,“套路貸”案件中最難的不是法律規定,而是取證。所以對於“套路貸”案件要結合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等,加大查辦力度,從行為特徵整體上進行認定,通過階段性鬥爭,重塑民間借貸的正常秩序。

其次,對於涉嫌“套路貸”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係,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套路貸”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7年11月24日發佈《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予以立案,不得推諉;最後,對於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並同時構成“套路貸”中的詐騙罪的,數罪併罰還是擇一重者論處應當予以明確。(責任編輯:郭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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