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40條法律常識(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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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40條法律常識(建議收藏)


一、寫借條欠條的問題

欠條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

1、要確定對方是否有償還的能力

對債務人的經濟情況進行核實,瞭解其信用情況,對那些不守信用、缺乏還款能力者,不能輕易將錢借出去,否則,即使勝訴也可能收不回欠款。

2、借條中的姓名

在民間借貸中,借據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因此,在借款給他人時,應要求對方出具規範、無塗改的借條,並附上正確且清楚的聯繫方式和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3、孤證存疑的借據

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4、多張借條與總條

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後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可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

5、脅迫下的欠條

債務人主張欠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則其仍應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根據欠條還債本沒有錯,但是如果債務人是在債權人的脅迫下打下的欠條,欠條應當是無效的。對於債務糾紛案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之後,法院要經過開庭質證,審查其提供的欠條是否是債務人真實意願;此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務人有證據證實債權人所提供的欠條是自己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不得已寫的,那麼欠條便不會被法院認定,債務人也不必因此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借用他人信用卡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並承諾還款的,雙方據此形成借貸合同關係,借用人需要支付因其怠於還款所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7、轉賬憑條作為證據

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系借款並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法院有可能不會支持該訴訟請求。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現實生活中,由於借款關係的雙方均系自然人,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多是親戚或朋友、同事、同學等關係,在借貸形式上表現出簡單和隨意性,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都很難舉出說服力很強的證據。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舉證責任的分配顯得尤為重要。

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係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借貸案件的證明要求較高,只有借貸關係明確才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借貸事實存在疑問或不明確時,則不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借貸責任主體的問題

8、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時未明確其身份,法院可認定系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9、空白收據與借款責任

單位有關人員基於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善意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10、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11、借款債權的繼承

出借人去世後,其繼承人有權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三、借貸合同項下款項的問題

12、本金預扣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13、借條與款項交付

現金僅憑藉條難以認定已經實際交付,建議通過銀行轉賬平臺轉賬,留下有效的匯款憑證。

14、收條與款項交付

可依據借款人對借款出具的收條綜合認定出借義務已經履行。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與利息

15、複利的認定

複利不超過年利率24%可認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逾期利息的計算

當事人借款時未約定利息的可視為無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參照銀行同類逾期還款利率計算。

17、逾期利率的認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26條對民間借貸利率作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8、逾期計息基數

借款到期後的逾期利息,可根據當事人合同約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計作為計息基數。

19、超利率已付利息

對於利率36%以內的利率約定,法院是支持的,但是對超過年利率36%的,司法不僅不予保護,而且即便已經支付了,也可以對超過年利率36%部分利息要求返還。

20、違約金的認定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這種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並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五、借款的償還及債權的轉讓

21、償還的證明責任

債務人承認借入款項並主張已償還但未能舉證證明,則其應對所借款項負清償責任。

22、ATM機還款

債務人主張債權人賬戶新收款項系其通過自動存款機償還借款,債權人否認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法院可支持債務人的主張。

23、還款抵充順序

還款時未明確系還本或還息的,應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4、還款條的認定

還款條所記載事項與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則難以認定該借款合同所涉款項已經清償。

25、錄音證明還款

債權人雖持有借條,法院仍可根據債務人提供的錄音資料認定債務已經清償。

26、債權轉讓的通知

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為債權轉讓通知亦生債權轉讓之法律效力。

六、時效、管轄與證據問題

27、超過訴訟時效

出借人起訴時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其債務人可通過訴訟時效抗辯從而免除還款責任的承擔。

28、催款可中斷訴訟時效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內容的錄音、向借款人催款的函件等均可作為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依據。

29、暫住證明與管轄

可根據債務人暫住證明上的暫住地址確定其經常居住地,從而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

30、合同履行地與管轄

糾紛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對履行地無約定的,借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七、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31、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企業間借款若不屬於生產經營性企業間正常借貸行為,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2、企業自有資金的借貸

企業問自有資金的借貸合同若未違反金融法規強制性規定和國家政策要求,不宜認定為無效。

33、政府投資公司的借貸

地方政府為針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設立的投資公司簽訂的企業間借款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34、企業借貸無效的佔用費

企業間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後,可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資金佔用費。

35、企業借貸無效的利息

企業問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後,資金佔用損失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支付。

八、民間借貸與刑事犯罪

36、使用暴力手段搶奪借條、欠條可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暴力的手段搶奪財產性利益,有效的借條、欠條屬於財產性利益,通過非法手段奪取欠條可構成犯罪。

37、刑事立案與駁回起訴

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已被立案偵查,則債權人的起訴可予以駁回。

38、集資詐騙與駁回起訴

集資詐騙罪中所涉款項並非真實的借貸關係,不屬於民事糾紛。

39、刑事犯罪與合同效力

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並不當然影響借貸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效力。

4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為籌措企業經營、購買設備等資金,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許以給付高額利息,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或變相吸收存款,數額巨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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