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丨河南高院印發民間借貸裁判標準,“硬核”法律知識,借款人必看!

说法丨河南高院印发民间借贷裁判标准,“硬核”法律知识,借款人必看!

说法丨河南高院印发民间借贷裁判标准,“硬核”法律知识,借款人必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嚴格依法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豫高法〔2019〕59號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本院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統一裁判標準,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

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證明存在借貸關係一般提交的證據多為借款合同、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款合同、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認真審查,同時應加大對下列事實的審查力度:款項來源是否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交付款項數額與債權憑證約定數額是否一致,還應結合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對於借款人抗辯借款合同、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系本金加高息形成、借款人抗辯債權憑證系受出借人脅迫所出具、投資擔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作為出借人的,要嚴格證據審查。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查明事實真相。

二、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定了法定利息紅線,應當從嚴把握,對於約定利率標準超過法定利率標準的利息部分,一律不予支持。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出借人以居間費用形式規避利率法律保護上限規定的,應當認定無效。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審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根據客觀證據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對於有證據證明出借人以“失聯"等故意行為造成借款人違約的,對於出借人“失聯”後的利息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於借款人已經償還的款項中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根據借款人的主張,對其超過部分衝抵本金的請求,應予支持。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

三、從嚴規制職業放貸行為

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行為,所籤的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按照無效合同進行處理。各地法院要根據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在一段時間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額、資金來源等特徵來認定民間借貸是否為職業放貸行為。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強對證據和事實的審查,儘量促使雙方當事人見面,查清債權債務真實情況,對於借款人自願支付部分利息的,可以依法調解。對於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後,債權受讓人提起訴訟的,要加強審査,防止通過債權轉讓規避其違法行為。

四、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

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 犯罪行為以及存在高息放貸、暴力收貸的涉黑恐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民間借貸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的,要及時接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栽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套路貸”詐騙系以通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實施,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違法行為。對於存在“套路貸”嫌疑的,要加大證據審査力度,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侵佔被害人財產。在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五、加大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防範和制裁

針對民間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較為突出的問題,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遁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綜合判斷外,還應依法嚴格審查,主動依職權對是否屬於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進行審查。對於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沒有爭議且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審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行為,若存在真實的借貸事實,應動員原告撤訴,確有合理理由和必要的,方可出具調解書。在標的額較大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擔保人為躲債逃避訴訟現象較多,公告適用率高,為出借人惡意隱瞞借款人償還部分借款本金或者掩蓋非法高息的事實提供機會,人民法院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開庭通知等法律手續時,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儘可能通過大數據等智能方法査找被告,實現有效送達。加強對公告送達的管理,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慎重適用缺席判決,盡最大努力讓當事人參加訴訟,以便於查明借貸事實。對於發現虛假訴訟或惡意訴訟行為的,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對於惡意製造虛假訴訟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

六、建立涉眾型民間借貨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

人民法院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尤其在審理涉眾型民間借貸案件時,要樹立大局意識,積極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加強與政府、政法委、公安及檢察機關溝通協調。建立重大、涉眾型民間借貸案件的信息專報和請示報告制度,及時研究應對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加強調査研究,認真總結審判經驗,有針對性地開展民間借貸審判專題培訓,提升專業化審判水平。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

七、強化嚴格司法的責任意識

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認真細緻、公平公正地審理好每一起案件。對因審理程序不合法、主觀上的重大失誤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或者不真實借貸、違法高息以判決或調解形式予以支持的,要依法依紀啟動問責懲戒程序,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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