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年度“十大電商法律法規”發佈 《電商法》填補空白

導讀

4月25日,網經社旗下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發佈了《2018-2019年中國電子商務法律報告》,該報告是作為電商領域的專業法律報告,引起了廣大電商用戶、業內人士以及媒體的關注,迄今已連續第七年發佈該系列報告。其中,報告梳理了十大新出臺的電商法律法規,分別為《電子商務法》、《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等。

2018-2019年度,在互聯網及電子商務領域,我國立法速度明顯提高,基本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新的法律出臺,這在以往年度是不多見的,也足以說明國家對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重視。

報告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電子商務法》、《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關於完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關於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關於改進民航票務服務工作的通知》、《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快遞暫行條例》、《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這些法規在一定條件下均影響了電子商務生態體系。

01

電子商務法填補電子商務領域法律空白

目前我們國家電子商務正處於蓬勃發展的時期,滲透廣、變化快,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立法中既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要為未來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而且更加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範和管理的需要。

此外,這些年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有關三方主體中,最弱勢的是消費者,其次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臺經營者,所以電子商務法在均衡地保障電子商務這三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適當地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現在這種制度設計是基於我們國家的實踐,反映了中國特色,體現了中國智慧。

《電子商務法》開創了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先河,對世界範圍內的電子商務立法具有示範意義。電子商務法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方面做了宏觀的、宣示性規定,但對跨境電商管理尤其是進出境管理方面缺乏基本規定和具體規定,不具備實踐操作指導性,對規範跨境電商的作用有限,實踐中突出的問題依然存在。建議有關部門儘快啟動針對跨境電商進出境監督管理的立法。

02

10餘部委齊發三份文件 進口跨境電商再迎利好

11月30日,為做好跨境電商監管過渡期後政策銜接,商務部、財政部等十幾個部委聯合發佈了三份進口跨境電商政策文件,進一步完善我國跨境電商零 售進口監管工作,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商品限額上限,擴大清單範圍,並於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三份政策文件分別為:商務部等六部委《關於完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政部等三部委《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等十三部委《關於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

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一級合夥人呂友臣律師跨境電商政策文件密集發佈,相關部門落實國務院決定的速度不可謂不快,力度不可謂不大。但我們也要注意,相關的文件都是停留在通知層面,效力非常低,政策 不穩定性還在。我們也希望國務院及相關部門能進一步加大力度,將趨於成熟的跨境電商政策儘快提上立法日程,哪怕是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層面都好。

另外,我電子商務發展至今,各類電商法律問題層出不窮,主要法律糾紛存在於電商平臺之間、平臺和入駐商戶之間、平臺和服務商之間、平臺與供應商之間、平臺與賣家之間、賣家之間、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等,主要涉及法律問題有不正當競爭、專利侵權、平臺合規不完善觸及法律紅線等。

眾多事實證明不重視電商法律風險規避以及觸碰法律紅線,必將付出一定的代價。2019年3月14日,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傳銷(直銷)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處罰和沒收違法所得共計7456.58萬元。這是迄今為止國內社交電商最大一筆罰單。社交電商發展如火如荼,但多家社交電商因模式觸碰傳銷的法律紅線,或被處罰或被直接關閉,其中包括雲集等社交電商。

03

2018-2019年度電子商務相關新出臺法律法規

【報告】年度“十大電商法律法規”發佈 《電商法》填補空白


《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


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開發布《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這是新世紀以來,黨中央連續發出的第十六個“一號文件”,這份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今明兩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期,“三農”領域有不少必須完成的硬任務。必須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不動搖。同時,文件提出實施數字鄉村戰略,深入推進“互聯網+農業”。

《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行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通知指出,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還提到,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於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關於完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為了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過渡期後政策銜接,促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健康發展而發佈。政策明確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於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不在政策規定範疇的跨境電商,不是說不是跨境電商,而是不受相關通知的規範。事實上,絕大多數的跨境電商都是遊離在政策文件限定的範圍之外,以個人攜帶、郵包,甚至一般貿易等方式進境。民間的跨境電商與官方的跨境電商是兩個不同語境的概念。對於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的界定,這實際上是排除了境內賣家。也就是說跨境電商經營者必須是境外註冊企業。這實質上實踐跨境電商的範圍進行了縮窄。是否合適,存在爭議、值得斟酌。

《關於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


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健康發展,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年版)》予以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另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中商品按《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監管要求執行,屬於《通知》適用範圍以外的,按以下要求執行:

(1)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中商品免於向海關提交許可證件;直購商品按照個人物品監管要求執行,網購保稅商品“一線”進區時需按貨物監管要求執行,“二線”出區時參照個人物品監管要求執行。

(2)依法需要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的化妝品、嬰幼兒配方奶粉、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對外發布《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規定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規定》共計23條,規定了互聯網法院的管轄範圍、上訴機制和訴訟平臺建設要求,明確了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簽名、歸檔等在線訴訟規則,對於實現“網上糾紛網上審理”,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明確,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主要包括: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互聯網著作權權屬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互聯網侵權責任糾紛;互聯網購物產品責任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涉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因對互聯網進行行政管理引發的行政糾紛;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此外,《規定》要求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目前我們國家電子商務正處於蓬勃發展的時期,滲透廣、變化快,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立法中既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要為未來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而且更加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範和管理的需要。

此外,這些年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有關三方主體中,最弱勢的是消費者,其次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臺經營者,所以電子商務法在均衡地保障電子商務這三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適當地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現在這種制度設計是基於我們國家的實踐,反映了中國特色,體現了中國智慧。

《關於改進民航票務服務工作的通知》


為切實改進和提升票務服務,維護旅客合法權益,民航局發佈了《關於改進民航票務服務工作的通知》,對航空公司、OTA平臺(在線旅行社平臺)和銷售代理企業等在規範制度、改進服務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此前,民航票務服務一直是旅客投訴的焦點問題之一,尤其是機票退票、改期和籤轉服務中存在的一些“亂象”也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項行動中,將改進票務服務列為一項重點任務。

《通知》中除航空公司外,OTA平臺、銷售代理企業也是客票銷售及退改簽服務的主要責任主體。針對公眾普遍反映的該類主體增加退改簽費用這一問題,《通知》要求該類主體要嚴格執行航空公司退改簽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更改航空公司的退改簽收費標準,嚴禁在退改簽收費標準之外向旅客加收額外費用;在旅客購票過程中,該類主體要清楚告知旅客退改簽收費標準等條件;OTA平臺應加強對平臺機票銷售的管理,督促、監督平臺上的機票供應商嚴格執行航空公司的退改簽收費標準,對違規操作的銷售代理企業堅決予以清退,嚴禁為未經航空公司授權的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客票銷售渠道,嚴防為“爬蟲”搶佔機票提供轉賣渠道。

與此同時,民航局還要求中航協要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管,對違反退改簽收費標準的OTA平臺、銷售代理企業要依規進行嚴肅處理;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退改簽收費監管,加快構建以誠信體系為核心的監督機制,建立航空公司和銷售代理企業價格行為信用檔案,對航空公司及其銷售代理企業的不合規行為要及時通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督促航空公司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提升民航票務服務工作的實施方案,並監督落實。

《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2018年5月14日,交通運輸部修訂發佈了《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該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將網約車新業態納入考核,明確無論網約車還是巡遊車,均須要開展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在有關指標設置上,既考慮了網約車和巡遊車的共性要求,又根據網約車獨有的經營服務特徵,量身定製設置了數據接入、運營服務信息公開等指標。同時,優化考核分值分佈。

《快遞暫行條例》


近十年來,中國快遞業迅速發展,快遞業務量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與此同時快遞業也面臨一些問題。本次立法有以下幾方面亮點:第一,以促進快遞業持續健康發展為重點,著力解決制約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比如,快遞末端網點的辦照成本較高、快遞車輛通行難、快遞基礎設施薄弱等。第二,從法制制度上加大了對快遞用戶信息保護,以應對公共安全和用戶信息安全風險;第三,規範了快遞秩序,完善快遞服務規則,理順法律關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使企業、用戶形成明確的法律預期,引導企業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的運行管理工作,規範數據傳輸,提高網約車行業監管效能,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了該辦法。同時,該《辦法》的出臺,明確了各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平臺運行管理,並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工作。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簡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城市的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使用、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 於此,同時還針對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以及傳輸數據質量提出新的要求。

為幫助電商各產業鏈相關主體更好的規避法律風險,即時解決法律糾紛,同時幫助需要融資上市的電商提供法律服務,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旗下法律權益部推出電商法律服務產品,包括但不僅限於電商平臺合規審查與合規設置、專家法律研討鑑定會、電商法律顧問、電商內部法律培訓、官司訴訟代理、融資併購法律服務等。

月朗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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