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房價上漲不想出售房屋,中介費可以退嗎?

隨著二手房產市場交易增多,涉及該類房屋買賣的糾紛也日益凸顯,很多民眾在房屋買賣的交易過程中由於缺乏法律意識,甚至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從而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手房買賣,房價上漲不想出售房屋,中介費可以退嗎?

案例:

2018年4月,吳女士在某中介的居間服務下與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該協議約定由王先生購買吳女士名下的房屋一套。協議同時約定,如果賣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則應返還定金,同時向買方支付違約金(相當於本協議約定定金的總額),並同意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即總房款的2%。

隨後,由於房價的不斷上漲,吳女士不願意再出售房屋,通過多次協商,與王先生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但隨後中介仍向吳女士索要中介費,吳女士則認為房屋買賣交易沒有實際完成,因此不該承擔這筆中介費。溝通無果後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女士支付中介費65000元。

在法庭上,吳女士一直辯稱,買賣雙方並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協議,且實際購房流程並未完成,因此不應支付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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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屋買賣的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已具備合同的基本要件,該合同明確約定了房屋位置、房屋總價、交付時間以及過戶時間,中介已成功促成了買賣雙方的房屋買賣交易。本案中,房屋買賣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約定的違約條款中明確,一旦合同無法履行,吳女士仍應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涉案房屋買賣,中介已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有權要求吳女士支付相關居間費,但結合中介為吳女士提供的中介服務,並未全部完成看房、簽署合同、過戶、交房等完整的流程,故法院認定吳女士應付的居間費數額應核減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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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只要促成買賣雙方簽訂,無論最終是否成功交易房屋均需要支付相應中介費。只是依據中介服務程度不同可以與中介協商適當減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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