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小明向小美借款40萬元
小明出具借條載明:
今小明向小美借款40萬元
月息3分,借期1年
後來,小明未按期還款
小美追討無果,決定起訴小明
小美告到法院
要求小明償還
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
小明向小美支付40萬元本金
及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疑問?
法院為什麼沒有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判決小明向小美支付相應利息?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立法本意
為了維持民間借貸方便生活、互幫互助的良好作用,規定利率上限是實現資金在金融市場中優化配置的需要,也是避免社會危機的需要。
兩人的借款合同中約定月息3分,即年利率36%,屬於24%-36%之間的利息約定。因小明尚未給付本金及利息,因此法院僅支持不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
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11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5-26條
風險提示
民間借貸雙方為防止日後糾紛,可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應對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利率、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其中利率的約定應在有效範圍內避免糾紛。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閱讀更多 浦江天平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