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996”工作制,維護“8小時”工作制。


編者按:不論從哪種角度,我們對“996”工作制表示堅決反對,同時堅決維護“8小時”工作制。

近段時間以來,網絡上突然爆料了一大批互聯網企業實行所謂的“996”工時制的問題,他們摒棄了“8小時”工作制,因而引發廣泛關注和熱議。在當前中央不斷強調提高勞動者就業質量、實現體面就業的大背景下,“996”工時制顯然與此背道而馳,與“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格格不入。

對於“996”工作制,這兩位大佬說的很到位。

“東哥”是這麼說的


​反對“996”工作制,維護“8小時”工作制。



“馬哥”也評論過:


​反對“996”工作制,維護“8小時”工作制。



大佬們怎麼說,不評論,他們是我的偶像。

我們來看看“8小時”工作制和“996”工作制的前世今生。

“8小時”工作制的由來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是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8月提出。他還發明瞭“8小時勞動, 8小時休閒, 8個小時休息”的口號。1833年,在歐文的支持下,富有同情心的工廠主約翰·多赫爾蒂等人發動了一場爭取八小時工作制的運動。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給予確認。十月革命勝利後,蘇維埃政權於1917年11月11日頒佈了《關於8小時工作制》的法令。第一次世界大戰後,8小時工作制被1919年10月國際勞工會議所承認。以後資本主義各國被迫陸續確認了8小時工作制。建國後,我國也實行這一制度。

“8小時”工作制的抗爭史是一部血淚史

當前世界各國普遍實行八小時工作制。這是工人們長期鬥爭的結果。資本主義早期,工人階級為爭取八小時工作制就開始進行罷工、示威活動。

19世紀80年代,當時歐美國家逐步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為了刺激經濟高速發展,賺到更多錢,資本家不斷使用增加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的方法來剝削工人。美國工人們每天要工作14到16個小時,有時甚至多達18個小時,而且工資很低。馬薩諸塞州一個鞋廠的監工說:“讓一個身強力壯體格健全的18歲小夥子,在這裡的任何一架機器旁邊工作,我能夠使他在22歲時頭髮變成灰白。”

不堪壓迫的工人們被迫團結起來通過罷工運動與資本家作鬥爭。工人們提出的罷工口號,就是要求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1877年,美國曆史上第一次出現全國大罷工。工人們走上街頭,向政府提出改善勞動與生活條件,要求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罷工後,工會會員人數激增,各地工人也紛紛參加罷工運動。

在工人運動的強大壓力下,美國國會被迫制定了八小時工作制的法律。但是資本家完全不理會,這項法律淪為一紙空文。

1884年10月,美國和加拿大的八個國際性和全國性工人團體,在美國芝加哥舉行集會,決定於1886年5月1日舉行總罷工,迫使資本家實施八小時工作制。5月1日,美國2萬多個企業的35萬工人罷工示威遊行。僅芝加哥一個城市,就有4.5萬名工人走上街頭。美國的工業部門立刻癱瘓,火車停運,商鋪停業。

芝加哥政府和資本家制造流血事件,並以此為藉口,暴力鎮壓工人,把8名工人領袖判刑,7人絞刑,一人15年徒刑。這又激起美國各地工人群眾的強烈反對,進一步掀起了美國與歐洲的工人罷工運動。在世界進步輿論的支持下,全世界工人階級的支援下,美國政府終於在一個月後宣佈實施八小時工作制。美國工人運動終於取得了勝利。

為紀念這次偉大的工人運動,1889年7月14日,第二國際召集的社會主義者代表大會在法國巴黎隆重開幕。這次大會上,法國代表拉文提議:把1886年5月1日美國工人爭取八小時工作制的鬥爭日,定為國際無產階級的共同節日。這一決定立即得到世界各國工人的積極響應。1890年5月1日,歐美各國的工人階級率先走向街頭,舉行盛大的示威遊行與集會。從此,每逢這一天世界各國的勞動人民都要集會,遊行,以示慶祝。

我們中的部分人並不知道這段血淚的歷史,並不知道這一項公民權利的得來是多麼的不易。

八小時工作制是無產階級工人們用血淚爭取到的基本權利。

擁護“8小時”工作制,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996”工作制。

什麼是996?

百度百科的答案:996工作制是指工作日早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中午和晚上休息1小時(或不到),總計10小時以上,並且一週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是非常辛苦且嚴重違反勞動法踐踏人權的工作制度。

從這個條目我們可以看出這種工作制度是非常不合理的,並且嚴重違法並踐踏人權的。

“996”工作制背後存在著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

社會問題

勞動者與企業主之間的平等主體關係是休息權確立及發展的基礎,從法律上講,勞動者與企業主之間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形成僱傭關係,雙方居於平等的主體地位。但是這僅僅是處於法律層面、理論層面,在現實中兩者之間的地位仍然差距懸殊。我國當前勞動力市場處於供過於求的狀態,除了少數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能夠掌握就業主動權外,對於大多數勞動者而言,用人單位都是具有絕對優勢地位的買家。企業為了追求市場的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超時超量勞動,從而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對於企業的要求如果不服從,就可能意味著工作中受到不合理的排擠甚至是失業的巨大代價,於是勞動者不得不接受這樣的現狀。

法律問題

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但同時,第四十一條又規定了“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這樣的一個例外性條款就為企業不合理地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提供了空間,企業究竟是“和勞動者協商後”還是以自己的市場優勢地位直接或無形地強迫勞動者加班加點在勞動者自身不主張被侵權的情況下根本不會受到追究,“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現實上也難以界定,往往是在勞動者身體健康已經遭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救濟性的保護。相關法律規定過於粗線條,並且缺乏可執行性以及必要的配套措施、實施辦法。

此外,違法成本低也往往導致勞動者休息權極易受到侵害。《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現實中,勞動行政部門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往往很難及時發現問題,難以起到監察作用,即便是發現問題,其處罰力度也很小,勞動者在休息權被侵佔過程中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可能遠大於由於被懲罰所付出的成本,於是就使得很多企業漠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休息權的處境受到社會現狀的巨大影響,我國雖然在逐漸減少社會失業狀況,逐步改善勞動者工作環境,但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不可避免的處於企業佔據市場絕對優勢地位的處境,因此想要通過若干措施在短期內消除侵害勞動者休息權的因素是不可能的,只能通過一系列的措施來予以緩解,同時著重加強休息權救濟機制的完善。

立法機關應當對休息權的內涵及其範圍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從而為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提供更好的立法支持。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明確勞動主管部門的執法權限、程序手段,尤其吸收現實執法中出現的經驗教訓,同現實緊密結合以防止發現問題難、執法難的問題。加大侵犯休息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劃定出更加嚴格的紅線。

工會組織需要不斷社會化,轉變傳統的“單位工會”“企業工會”模式,明確自身職能,強化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

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媒體行業具有實時性的特點,能夠快速地揭露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引發社會尤其是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的重視,從而較快地實現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及救濟。此外,媒體也能夠發揮一定的引導作用,幫助勞動者樹立較強的權利意識。

完善休息權的救濟制度,不僅僅從立法上強化對勞動者權利的救濟,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而且應當從司法層面解決勞動者維權難的問題,完善對於勞動者維權的法律援助、社會援助制度。

儘管現實中迫於生計,我們可能依然不得不犧牲休息的權利以換取更好物質生活條件,但是在我國法律不斷完備、民眾權利意識不斷提高的當下,勞動者休息權的保護其實是向著好的方向發展的。當我們的權利真的遭受到嚴重的損害時,你一定能夠通過法律的力量為自己聲張正義,這是法治時代所帶給我們每一位公民的最大自信。

“996”工作制的本質,就是在為“8小時”之外的加班合法化。

加班可以有,但不能制度化

我們反對的不是加班,而是加班的制度化。不管是“東哥”還是“馬哥”,在談論996時說的都是創業時的拼搏,但是在企業特定時期或者特定項目時的加班,不能成為強制996的理由。加班本身沒錯,市場不等人、工作不等人,我們還沒有達到歐美國家的發達程度,可以做到休息比工作時間長,休息比工作重要,該加班時應該及時完成工作。但絕不能因為這一點而讓加班制度化。制度化後就沒有加班的概念了,每天八小時,老闆們覺得不夠,制度化到996的12個小時,老闆們還會要求15個小時、18個小時的。法律缺失的地方,老闆們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是沒有止境的。


高管可以有,普通員工不能用

不能把對高管的拼搏要求泛化到普通員工身上。各屆大佬等值得尊敬,但不能要求員工同等付出。高管之所以能拿高薪,能上富豪榜,能成功,是因為犧牲了家庭、個人的業餘時間,這是高管作為社會成功人士必須的付出。但如果也要求普通員工犧牲家庭、個人生活,就完全不合法也不合情理。高管要求一個拿1萬月薪的普通員工和10萬月薪的自己同等付出,並不公平。社會是由一小部分精英和大部分普通人構成的,大部分普通人有各自情況,或者是家庭原因、或者是健康原因、或者是社會原因、或者是個人天賦能力原因,沒辦法做到一小部分精英那樣恨不得每天工作24個小時,全年無休來追求人生巔峰的成就快感。

“996”如果有,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按照勞動法,員工簽訂的就業協議工資收入是八小時工作制的,如果要加班,要996,必須給予員工法律規定的收入補償,不能依靠延長工作時間來壓榨員工。假定老闆願意支付加班費,員工也同意加班,且大家默認這種違法事實的存在,必須《勞動法》規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在996工作制下,員工的加班費會基本等於他的月工資,相當於員工拿一個月工資要幹兩個月的活。

如果不“996”,不能成為裁員理由

“996”不能成為部分公司裁員的手段。公司經營困難,想裁員,但又願意按勞動法和合同規定給員工補償,便用996強制加班來故意找理由逼員工自願辭職。表面上看,大多數實行此類工時制的企業並未“強迫”員工必須如此工作;但如果員工不遵從該制度的話,就可能會在獎金、考核、職務晉升等方面給“穿小鞋”。這種“軟”性規定的存在,事實上也是一種隱性的強迫手段。而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通過間接方式迫使員工不得不遵守,也是涉嫌違法的行為。

與其“壓榨血汗”,不如“拴心留人”

當年為了抗爭到八小時工作制,工人們曾經付出的代價。在現代社會,這已經是國際公認的勞動者基本權利。因為工會的強大存在,資本主義國家企業都不敢逾雷池半步,我們還是社會主義國家,企業的社會責任要遠遠高於對其業績的要求,更不能片面追求業績壓榨員工。Google等硅谷科技公司基本不會嚴格規定程序員們的上下班時間,什麼時間到什麼時間走,每天工作幾小時完全自由。還挖空心思推出家庭工作日,把公司辦公環境裝修得休閒娛樂,可以帶娃帶寵物上班,給員工工作自主度,為員工提供更高的收入水平來激發員工創新、創造的靈感。

“人民對美好生活嚮往”是最終目標

工作的目的是讓人生活的更好,讓人全面發展。人不是金錢的機器。不能為了片面追求金錢,而犧牲人的幸福和快樂。就算每天工作24個小時,人均GDP上天,但沒有時間去陪伴父母妻兒,沒有時間享受人類文明創造的偉大成果,要錢又有什麼意義?金錢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不能把目的和手段搞反了,把用金錢追求幸福人生,變成用人的幸福追求金錢。

是人類解放自己的需要,推動了科技的發展。放棄人的自由和解放,放棄人的閒暇時間,最終社會科技水平也會出現大的倒退,因為科技發展的根基不復存在了。我們應該去向科技要生產力,而不是無止境地向人的閒暇時間要生產力。

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國社會已經取得了翻天覆地的進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已經犧牲了一代人的幸福, 上一代的努力就是為了這一代人活得生活質量更好,更有尊嚴,因為我們人人都有對美好生活嚮往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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