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新規《物權法》生效,買房不用擔心產權到期了

說起不動產產權,讓無數購房者都糾結不已。“70年的產權一般為住宅用房,而商業辦公性質的土地產權通常為40或者50年”,然後最讓購房者糾結的就是:

40/50年產權的房子價便宜,但土地產權較短;70年產權時間長,但房價高!到底哪種更合適?

今天省錢君給大家講:

新《物權法》生效後,產權續期問題有章可循了。不動產登記正式生效啦!不用再糾結70年產權還是40年產權,關於補年限問題:物權法已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房產新規《物權法》生效,買房不用擔心產權到期了

《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最低不得低於15.6元/平米。現在大家不要糾結40年和70年的產品,商業產權,產權到期後兩種結果:

第一,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

第二,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三倍!

1 房屋產權vs土地使用權

房屋產權: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轉讓、抵押、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

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居住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辦公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最高為40年。

2 土地使用全=房屋所有權?

不是的!房屋產權具體是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兩者主要的區別在於: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

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消失,這個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由於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是公有制的,屬於國家產權,對個人來說土地就是租用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週期也不同,住宅70年,工業辦公/科教文衛體/綜合類50年,商業/旅遊/娛樂40年。

但須著重說明:產權時間是從開發商拿到地時算起,並不是拿到房產證時。

舉例說明: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交房後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後才開始開發。買家到手後,產權年限會縮水了許多。

3 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目前新的物權法已經生效。該法律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平等受保護權。我國規定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其它用地40年或者50年。現已明確,屆滿可續期,續費按當時的土地價格打一個折扣來徵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對如何續期並以及這個折扣如何界定沒有說明,這個問題是物權法制定之後預留的問題。

購房者只需要在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即可。而且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相關規定,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關於大家耿耿於懷的商業產權,到期如國家沒又其他規劃,

業主只需需要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賠償,為住宅的三倍!

房產新規《物權法》生效,買房不用擔心產權到期了

產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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