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決策”不是違紀藉口

不少單位在遇到大事、難事、要事時都會採用“集體決策”的方法來解決。然而,有少數單位卻讓“集體決策”偏了方向、變了味道,把一些可能觸及黨規黨紀的問題拿到會上“集體決策”,把“集體決策”當成違規違紀的“避風港”“擋風牆”。

“集體決策”的目的是為了集中眾人的智慧解決工作中的難題,防止個人決策出現失誤。然而,“集體決策”並不能保證所有決策都正確,更何況一些單位、領導幹部是抱著“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借“集體決策”之名掩蓋違規違紀之實,以為只要是“集體決策”、大家認可的東西應該問題不大,讓決策的集體“背鍋”,這類觀念必須糾正。任何“集體決策”都不能超出規矩紀律的約束,如果“集體決策”出現失誤、錯誤,甚至是明顯違規違紀,也需要對當事人問責處理。

黨的規矩紀律不僅是對黨員幹部的約束,也是對各級黨組織的約束。有的幹部在“集體決策”中扮演配角,認為自己因“集體決策”失誤、錯誤而受處分有點冤。實則不然,只要是“集體決策”中的一員,就要承擔起“一員”的責任,哪怕是“配角”也要在“集體決策”時發言提議、表達觀點,對“集體決策”的結果負責,而不是人云亦云、看風使舵。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集體決策”也要按制度辦事、依規矩行事,絕不能抱著“人多不會錯,人多不怕錯”“法不責眾,罰不及眾”的錯誤心態胡亂決策、違規決策,更不能把“集體決策”當成違規違紀的“避風港”。(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王度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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