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政府投資條例》這樣規定

防止“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政府投資條例》這樣規定

散見於各類意見或辦法的規定,終於整合成《政府投資條例》。這是一部暌違已久的行政法規,早在2001年便開始起草,到2010年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幾經修改直到 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

防止“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政府投資條例》這樣規定

5月5日,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政府投資條例》正式對外發布,該條例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旨在規範政府投資行為,而政府投資涉及道路交通、教育、醫療、綠化環保、供水供氣等諸多領域,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且投資體量巨大,以萬億為單位。

比如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完成鐵路投資8000億元、公路水運投資1.8萬億元,再開工一批重大水利工程。

經過多年打磨,條例對政府投資的範圍、投資決策、年度計劃、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亮點頗多。

比如,《條例》在“總則”中明確,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不過,此消息一出,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條例》部分內容的規定還不夠詳細,比如政府與市場邊界、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資邊界、城投公司定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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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政府投資明確要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研究所體制政策室主任吳亞平5月5日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非經營性項目就是沒有經營收入的項目,包括園林綠化、基本教育、市政道路等。項目是否有經營性收入,很好區分。政府投資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意味著準經營性項目、經營性項目是以社會資本為主,這明確政府和市場邊界,能為社會資本騰出更多空間。

“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包括一些高科技項目,由於投資風險比較大,政府可以給予一定支持,比如大飛機項目等。”吳亞平指出。

為了從機制上確保政府投資始終投向最需要投、最適合投的方向和領域,《條例》明確將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

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全面清理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加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

業內人士對《條例》還有更多期待。有地方人士表示,地方城投公司是很多基建項目的承接主體,他們不是政府組成部門,卻要按照政府投資管理,城投公司究竟扮演什麼角色,希望能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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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拍腦袋”決策

司法部、國家發改委委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問表示,科學決策是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的關鍵所在。為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從制度上防止“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二是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明確了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和報批的文件;投資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落實等情況審批;重大項目應當履行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程序。

三是強化投資概算的約束力。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據瞭解,投資概算超過10%的,要重新履行報批手續,不少地方實踐中多有類似的規定。該標準正式寫入《政府投資條例》,無疑能從源頭上約束超規模、超標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不過,也有參與地方項目的人士直言,要保證投資概算不超10%,可以提高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投資估算規模。項目投資中多會引入貸款,財務成本、通貨膨脹等因素也要考慮進去。

當然,《條例》也明確,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需要報相關部門審批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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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追責,也是一大亮點

條例還規定了十四種類違規行為將被追究責任,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包括: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此外,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條例規定,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綜合自新華網、21世紀經濟報道、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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