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的案外因素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霍姆斯

在一個案件進入刑事程序之後,除了法律和事實因素之外,刑事政策、領導者、辦案者個人、當事人、辯護律師等因素對案件的最終處理也會產生影響,這些因素有時候甚至比法律和事實本身還要重要。

一、刑事政策因素

影響刑事案件的政策因素很容易理解。國家,甚至地方政府,在某一特殊時期,為了某種政策環境需要,會對某一類案件採取有傾向性的刑事政策,或者從嚴,或者從寬。刑事政策因素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特點是:它往往會影響某一類型刑事案件或者整體刑事案件的處理,而一般不針對個案。它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方式,有時候是通過會議紀要、意見等形式的司法審判工作指導,有時候則會通過協調會、內部精神等更加不正規的形式。

比如改革開放初期整個國家實施的嚴打政策,就是基於當時整個社會環境的需要而採取的,不少現在看來很輕的犯罪在當時被從嚴從重處理,其做法甚至會讓我們這些後來人感到不可理解;還有目前國家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國家為了維穩需要,不惜甘當“討債公司”,對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沾邊的,基本上不論青紅皂白一律治罪;甚至還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推進地方重點投資項目,去協調公檢法對涉及重點項目的犯罪從重從嚴打擊,宣稱司法機關要“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諸如此類,不一而足。當然,客觀上還存在著對某類刑事案件從輕從寬處理的情形,不再列舉。

作為律師和當事人來講,很難去改變既定的刑事政策,能做的,首先是要熟悉它,而且對其後續發展變化要有一定分析預判,其次是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因勢利導,巧妙周旋,運用辯護技巧、勇氣以及堅持去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二、領導者因素

領導者因素在刑事案件處理中的存在是我們國家包括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在內的司法權力運作機制決定的。偵查員作出與偵查有關的決定要經過隊長、副局長等領導批准,檢察員作出逮捕、起訴等決定前要向科處長、主管檢察長彙報,法官作出判決前也有庭長、副院長聽意見,在這樣的機制下,領導因素不影響案件的最終處理才是不正常的。

領導對個案的影響,除了一些情況下有人情因素之外,還有不少時候是領導的專業判斷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有不少領導是做業務出身,專業能力很強,但也總會有一些領導沒幹過業務,還不懂裝懂,外行領導內行,瞎拍板。在這種情況下,多數承辦人只能按照領導的意見辦。

對於當事人和辯護律師來講,這樣的領導的意見純屬無法左右的偶然因素,需要做的是對案件的各種可能性作出儘可能全面的分析,想出來應對策略,才能有備無患,臨變不亂。

三、辦案者個人因素

作為案件的承辦人,影響到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是必然的。除了對法律的理解和對事實的認識之外,承辦人個人的性格是認真細緻是粗線條、以往經歷所導致的承辦人對某些事件的個人看法、甚至承辦人在辦理具體案件時的心情等都有可能影響到其對案件的決定。這類因素也可以歸入偶然因素的範疇。

四、當事人因素

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的地位是弱化的,經常處於“被動等待通知”的狀態,但這並不代表當事人就完全無法有所作為。實踐中,有不少通過當事人努力影響到案件處理結果的案例。當事人是否堅持、對案件處理結果是否能夠接受,是很有可能影響到辦案人員的判斷和處理決定的。

這一點提示當事人和辯護律師,關鍵時刻要不拋棄不放棄,堅持到底,儘量採取策略爭取主動。

五、代理律師因素

我國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有一個很典型的特點,就是在被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第一時間不是去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是通過找人託關係去想辦法“運作”。這種狀況的產生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社會原因和司法體制原因,可以理解。但是,隨著社會的逐漸變化,人們也越來越意識到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律師除了可以利用法律規定的權利去了解案情,與司法機關溝通等等之外,律師本身對法律的熟悉、專業判斷也會影響到辦案人員對案件的認知,對案件負責、敬業、專業的律師更會有可能影響辦案人員公正處理案件。

以上幾點本文討論的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案外因素,與人們一般想到的辦案者徇私枉法這樣的案外因素不同。本文所述的案外因素雖然會使部分人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公正,但卻無法以“徇私枉法”進行定義。徇私枉法屬於違法,甚至犯罪,本文討論的這些因素事實上卻不具有違法和可罰性,只是具有“可討論性”。也正是由於這些因素的客觀存在,使得刑事案件的辦理成了一種需要較豐富實際辦案經驗的法律工作,只知道查法條、看案例還遠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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