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黃女士事件”處理結果:湖北司法廳長被立案調查

2月26日,經中央政法委批准,司法部牽頭,會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成聯合調查組。2月27日,聯合調查組趕赴湖北,在湖北省調查組的密切配合下,就武漢女子監獄刑滿釋放人員黃某英感染新冠肺炎離漢進京事件進行調查。3月2日,聯合調查組公佈調查結果,認為,“黃某英事件”是一起因失職瀆職導致的嚴重事件,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給首都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隱患。

經查,武漢女子監獄刑滿釋放人員黃某英,漢族,1959年1月出生,湖北省恩施州宣恩縣人,原系宣恩縣水利水產局財務股副股長兼出納。2014年2月18日因犯貪汙罪,被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2014年4月8日交付武漢女子監獄執行,中間兩次減刑共計一年兩個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調查發現,黃某英事件中,湖北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武漢女子監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等單位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淡薄,違背黨中央關於“內防擴散、外防輸出”重大決策部署,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工作規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職瀆職,致使黃某英在已有發熱症狀的情況下離漢抵京,是一起因失職瀆職導致的嚴重事件。

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譚先振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郝愛民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鬍承浩,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張新華及刑罰執行處處長李欣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此前已被免職的武漢女子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周裕坤立案審查調查;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武漢女子監獄副監獄長郭秋文及負直接責任的刑罰執行科科長湯早容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尹志強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交有關單位處理。

“黄女士事件”处理结果:湖北司法厅长被立案调查

1 “黃某英事件”發生經過

2月17日之前,新冠肺炎已經在湖北暴發,黃某英居住湖北恩施的弟弟、居住北京的女兒與監獄聯繫黃某英刑滿釋放事宜,他們均表示由於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來武漢接黃回家。因黃某英服刑的監區有幹警確診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黃屬於密切接觸人員。2月17日,黃某英刑滿釋放後,留在武漢女子監獄隔離觀察。

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監獄為黃某英測量體溫13次,其中18日、19日兩次體溫為37.3°C。其間,黃某英再三找幹警,要求回家。幹警與其女兒聯繫,其女兒表示想辦法解決。後幹警與其女兒前夫約定於2月21日上午,由監獄將黃某英送至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交其接走。

2月21日早上,幹警將隔離觀察的黃某英帶到監獄門口,對其宣講有關防疫規定,並要求其寫下出獄後居家隔離14天的保證書。幹警將黃帶出監獄,乘鄂牌依維柯警車到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外廣場,步行將黃送至卡口。當時,同車還有一名孝感籍刑滿釋放人員李某,也在該收費站交給其兒子帶回孝感,目前李某及其密切接觸者共4人,均在當地指定地點隔離。此前,黃某英家屬已與卡口執勤公安幹警說明來意,在卡口外等候。當時執勤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長青街派出所公安幹警未按要求對黃某英履行查控職責,將其放行。

2月22日凌晨1時57分,黃某英乘坐楊某某駕駛的京牌小汽車,進入租住的新怡家園小區地下車庫,直接乘坐電梯進入家中。黃某英本人自進入家中後,直到其轉運至集中隔離酒店,期間未出過家門。

22日13時50分,楊某某打電話向社區報告了家中有武漢來京人員的情況,但未如實報告黃某英之女覃某也同車去接黃某英的情況。新怡家園社區立即向崇外街道防疫工作專班彙報,並啟動了重點人看護預案,要求黃某英、楊某某、覃某以及黃某英丈夫覃某某等4人進行就地居家隔離。同時立即安排社區工作人員在其家門口進行了盯守看護。

22日14時10分,街道將此情況上報區防控辦社會排查組,黃某英是武漢來京人員,需要集中隔離觀察14天。街道向黃某英、楊某某2人出具了《集中醫學觀察個人告知書》。區防控辦社會排查組為其安排在重點地區來京人員集中隔離酒店。

起初,黃某英等人對去集中隔離酒店隔離觀察心存顧慮,拒絕前往。街道、社區幹部反覆與其溝通,持續做工作,宣講防控規定要求,講清利害關係,併為其墊付了住宿費,最終做通了工作。

22日20時40分,街道、社區會同屬地派出所將黃某英、楊某某送至重點地區來京人員集中隔離酒店。覃某某父女二人繼續居家隔離觀察,街道、社區安排力量持續盯守看護。

22日21時30分,街道在區疾控中心指導下,對其居住單元的電梯、樓道等公共空間進行全面消毒。

23日19時,區衛健委安排120救護車將黃某英送至定點醫院北京普仁醫院主動進行檢查。

23日22時30分,社區會同屬地派出所察看物業監控錄像,再次問詢覃某,至此覃某才承認她也一起到武漢接黃某英的事實。

24日0時左右,黃某英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同時,區疾控中心第一時間啟動流行病學調查,確定黃某英在北京的密切接觸者為楊某某、覃某某和覃某三人。

24日凌晨3時30分,三名密接者通過120救護車轉運至密切接觸者集中隔離觀察點。區疾控中心再次對其居住小區單元以及重點地區來京人員集中隔離酒店進行全面消毒。

24日11時,將黃某英轉至地壇醫院繼續救治。目前,患者病情穩定。

截至目前,三名密切接觸者身體狀況平穩,3月1日進行的第二次核酸檢測結果仍為陰性。

24日10時,崇外街道主要領導約談了新世界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再次要求嚴格執行封閉式管理,在停車場入口擺放隔離墩,嚴格實施出入證管理、體溫檢測、檢查後備箱等措施。

25日,街道再次加強了對各小區封閉式管理的檢查,督促物業公司落實單位主體責任,並對湖北、武漢返京人員再次進行全面摸排。

26日,新怡家園社區在社區微信公眾號上發佈“溫馨提示”,向小區居民通報了相關情況及防控措施。

2 “黃某英事件”發生原因

聯合調查組認為,“黃某英事件”雖然發生在武漢女子監獄,但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廳和湖北省監獄局。

——湖北省司法廳領導不力,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淡薄。對黨中央決策部署理解不深不透,對省監獄局的管理流於形式。沒有對省監獄局所發文件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即將其呈報省委政法委審批,且在省委有關領導作出明確批示後,仍未及時糾正省監獄局錯誤,導致湖北省監獄系統政策執行出現嚴重問題,與湖北省乃至全國疫情防控措施背道而馳。

——湖北省監獄局管理不力,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法治意識嚴重缺失。對黨中央決策部署、湖北省委省政府防控舉措和司法部的明確要求選擇性執行,毫無大局觀念,沒有自覺把監獄防疫納入國家防疫工作大局,無視湖北省委有關領導批示要求和司法部的明確規定,導致上級相關工作要求沒有貫徹落實。

——武漢女子監獄工作不力,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混亂。武漢女子監獄在明知黃某英系密切接觸者並出現體溫異常的狀態下,沒有落實司法部關於發熱1小時必須報告和嚴格執行14天隔離的制度,仍與黃某英在京親屬聯繫,並用警車將黃送至城外高速路口,導致其進入北京,造成疫情在北京擴散的極大風險。

——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管控不力,工作態度、紀律作風不實。公安分局對負責卡口管控的幹警教育不夠、要求不嚴,督促檢查不到位,導致幹警工作懈怠,麻痺大意,對車輛和人員出入武漢核查不嚴。

3 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聯合調查組到達湖北後,立即嚴格依法依規依紀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接湖北省委、省紀委監委,與湖北省司法廳、監獄局負責同志個別談話,深入武漢女子監獄和武漢市區有關卡點調查詢問,收集資料,固化證據,查清了黃某英事件經過。

聯合調查組認為,對於黃某英事件,湖北省司法廳負領導責任,省監獄局負主要責任,武漢女子監獄負直接責任,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履行查控職責不到位,應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聯合調查組將調查發現問題轉湖北省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依紀處理,並提出了初步處理建議。

4 堅決堵住監所疫情外防輸出的漏洞

“黃某英事件”教訓十分深刻。司法部1月30日就刑釋人員安置工作印發緊急通知,明確規定監獄應告知罪犯疫情現狀和防疫要求,並通過罪犯戶籍地司法局做好家屬工作,勸導罪犯服從防疫安排;對隔離觀察期間刑滿的人員,監獄在辦理釋放手續後,應將其安置在監管區域外繼續隔離觀察。但這些措施沒有得到嚴格落實,導致刑釋人員帶病毒出監,嚴重影響了整個疫情防控大局。

為此,司法部進一步嚴格措施,先後派出28個督導組,對全國各地監獄戒毒場所防疫措施落實、刑釋人員安置情況開展督導。部領導每日通過視頻調度檢查各地監所疫情防控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工作落實情況。各地切實引以為戒,紮實落實措施,堅決堵住監所疫情外防輸出的漏洞,對所有罪犯在刑滿釋放前都進行14天隔離觀察。對距刑滿不足14天的,在依法辦理刑滿釋放手續後,溝通協調有關部門將其安排在特定場所繼續隔離觀察,直至滿14天為止。對湖北省各監獄、山東省濟寧市域內監獄、浙江省衢州市域內監獄刑滿人員,在依法辦理釋放手續後,協調有關部門一律安排在特定場所隔離至疫情結束。對戶籍地為北京的刑滿釋放人員,無縫對接監獄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一律在當地臨時安置至疫情結束,嚴防疫情輸入北京。

整合自:央視新聞客戶端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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