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4月1日後開出的每一筆16%、10%發票都要嚴查!

2019年4月1日起

按16%、10%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的情形

增值稅新稅率將在4月1日執行,問題來了,4月以後還能開具16%的發票嗎?


幾個政策重點要把握:

須知:增值稅稅率調整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行業:所有適用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企業:一般納稅人(不是16%/10%,但是影響進項取得)

如何開票:跨期合同/項目處理

如何調價:下面17%調至16%等法院判決案例給予參考

合同條款:條款應該包含內容、條款參考等

進項抵扣:跨期抵扣/加計扣除抵扣


4月1日前4月1日後已開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應稅服務中止按16%、10%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義務已發生, 未開票已申報補開發票按16%、10%原適用稅率開具納稅義務已發生, 未開票未申報補開發票按16%、10%原適用稅率開具,存在滯納金或罰款風險納稅義務未發生, 未幵票未申報開發票應按13%、9%新適用稅率開具強制按16%、10%原適用稅率開具:

受票方:不能抵扣進項和稅前扣除等

幵票方:存在罰款和虛開發票等風險

4月1日後,

開16%、10%發票會被跟蹤監控?

最新消息!4月1日後開出的每一筆16%、10%發票都要嚴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第一階段“開好票”相關工作的通知》中明確:


最新消息!4月1日後開出的每一筆16%、10%發票都要嚴查!


最新消息!4月1日後開出的每一筆16%、10%發票都要嚴查!


各級稅務機關要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採集到的發票數據為依託,跟蹤監控納稅人發票開具情況,並且據此採取有針對性的服務和管理措施。對於大量開具舊稅率發票等情況,要進行分析研判。

這個對話也許會真實發生:

會計:合同是這樣籤的,我按合同開票,客戶也要求按合同稅率開,沒辦法啊。

稅局:開票適用什麼稅率是按納稅義務時間,你如果是4月後產生的納稅義務,必須開具新稅率發票,否則就是錯誤開票行為。

會計:其實我們是3月底給客戶就發貨了,只是當時沒來得及開票,我4月開的,納稅義務應該是3月啊。

稅局:那3月你申報增值稅涵蓋這筆收入嗎?做未開票收入申報沒有?

會計:沒……

這種風險是很可能存在的,企業和會計人員還是提前應對,儘量避免4月1日後無正當理由的舊稅率開票行為。

稅率調整後,

如何開具跨期銷售業務發票?


對於增值稅稅率調整日以後因履行跨期銷售業務合同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說一下基本原則。

一是,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標誌,在稅率調整前實現的銷售業務(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取得的銷售收入(以稅法規定為判斷標準),應按調整前的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以該稅率開具發票(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在稅率調整即新稅率施行之日起,實現的銷售業務(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取得的銷售收入(以稅法規定為判斷標準),應按新的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以新稅率開具發票(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

二是,原則上是以發票開具日期來確定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但是也有例外,如果稅率調整前已經做了“未開發票收入”的納稅申報,只是沒有開具發票的,則在新稅率實施之日以後開具發票時,對於已申報的無票收入部分對應的業務仍可按原稅率開具(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如果因種種原因非要按原稅率開具發票,但在稅率調整之日以前,相應的銷售額又沒有作“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的,則等於是延期繳納了稅款,在以原稅率開具發票後,該部分增值稅需要加收滯納金。

三是,至於履行合同的問題,關鍵還是看合同是如何簽訂的,是簽訂的以含稅價格還是以不含稅價款交易。如果是以含稅價格交易又未約定稅率調整對交易價格的相關影響事項,在稅率調整之日以後實現的銷售業務,那就是以原含稅價款按新稅率換算出不含稅銷售額及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按新稅率開具發票(發票上開具的稅率及銷項稅額);如果是約定以不含稅價格交易,在稅率調整之日以後實現的銷售業務,則應以新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再以約定的不含稅價格加增值稅為價稅合計價款。

總之,對於稅率調整後如何開具跨期銷售業務的發票(稅率),是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決定銷售業務(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的適用稅率,再以此來決定發票開具的稅率及計算銷項稅額,也就是該項銷售業務(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如何適用稅率計稅就如何開具發票。

因此,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但還應滿足相關條件,否則將面臨滯納金的問題。

此外,提醒注意,4月1日以後,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跨期銷售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4月1日後,一般納稅人購買不動產的抵扣

應該這樣入賬!

最新消息!4月1日後開出的每一筆16%、10%發票都要嚴查!

【舉例】

案例一:

我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購置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00萬元,發票3月份認證相符。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00萬

案例二:

我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份購置新建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90萬元,發票4月份認證相符。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90萬

【三個提醒】

提醒一:

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提醒二:

此前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提醒三:

3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4月1日後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關於不動產抵扣的五個疑問】

問題1: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屬期抵扣剩餘的30%,在5月所屬期抵扣剩餘的10%?

答覆:不可以。

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問題2:

我單位2019年4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覆: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產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3:

我單位2018年6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2018年7月申報抵扣了60%,在今年哪個月份就能夠申報抵扣剩下的40%?

答覆: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4:

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報抵扣剩下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

答覆:可以。

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月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5:

我單位2019年4月對原有廠房進行修繕改造,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為本次修繕購進的材料、設備、中央空調等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覆:不需要。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

政策參考

政策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後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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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郝老師說會計、稅海濤聲、二哥稅稅念,小艾財稅,恆勝企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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