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備註欄”不填或少填開票信息會導致很多涉稅問題,請重視!

全面推開營改增後,現行稅收政策對於增值稅發票備註欄填寫相關信息的要求和規定趨於嚴格,新規不斷。

發票中的備註欄,是對某一交易事項進行補充註解說明的信息。在實務中,對備註欄的填寫,往往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瑕疵,進而導致發票無效。營改增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要求特定銷售行為開具發票時必須在發票備註欄備註規定的信息。這是因為發票備註欄的填寫不符合規定極易引發相關的稅務風險。

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發票備註信息缺失,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全面實施營改增後,對於可扣除的項目往往都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實施差額徵稅的納稅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方未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取得此發票的納稅人發生的對應支出不得作為扣除項目抵減銷售額。

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備註欄”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主要反映業務的真實性,即影響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17年7月1日起開票方在對外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未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納稅人取得該普通發票對應的支出,不得作為計稅基礎,即對應支出形成的費用、資產成本、折舊、攤銷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列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備註欄不符合規定也是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備註欄不符合規定同樣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發票備註信息不全、不規範,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不得作為代收車船稅業務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如若備註欄未註明信息,該增值稅發票不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備註欄”會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明確,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不得用於辦理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要求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本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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