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一
甲公司2019年9月份找了王師傅搬運辦公桌椅,現金支付王師傅480元,王師傅給提供了一份手寫的收據,請問這份“白條”入賬後能否稅前扣除?
答覆:
可以入賬並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
1、根據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2018年第28號公告中規定: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案列二
甲公司2018年11月份購進一批貨物50萬元,當月已經售出,由於當月沒有取得發票,憑入庫單、合同、以及銀行付款單據入賬的。後來由於供貨商註銷,導致進貨發票永遠沒法取得了,請問這些進貨的“白條”能否稅前扣除?
答覆:
可以入賬並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應該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發票,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注: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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