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未取得發票怎麼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未取得發票怎麼計提折舊?

資產折舊稅前扣除問題是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實務中,固定資產未取得發票能否計提折舊?固定資產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購進時點如何確認?固定資產改擴建未足額提取折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您是否清楚呢?接下來,小編通過3個案例帶您一起學習~

​案例一、固定資產未取得發票計提折舊問題

甲公司是一家工業製造企業,為了擴大生產線與乙公司簽訂生產線建造工程合同,截至2019年2月末,生產線已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甲公司因目前資金緊張未能按合同約定全額支付給乙公司合同款項,乙公司未向甲公司開具發票。那麼,甲公司沒有取得工程款發票,但生產線已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計提折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案例二、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購進時點確認問題

甲公司2017年11月與乙設備生產公司簽訂一臺專用設備採購合同,合同約定設備價款300萬元,在乙公司將設備交付甲公司並驗收合格後,甲企業一次性支付貨款。12月20日乙設備生產公司按合同約定將設備運達甲公司並驗收合格。次日,甲公司即將該設備投入使用。2018年1月3日乙設備生產公司向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在本案例中,採購合同簽訂於2017年11月,貨款一次性支付於2017年12月,發票開具日期為2018年1月,那麼,甲公司採購的該設備能否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採取的是以貨幣形式購進設備,貨款支付方式是貨物驗收合格後一次性支付全款,且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為2018年1月,因此滿足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案例三、固定資產改擴建未足額提取折舊處理問題

甲公司對其自有的兩棟房屋進行了如下方式的改擴建:

針對房屋A:

因房屋A房齡較久,甲公司對其進行了推倒重置,該房屋資產原值100萬元,累計折舊85萬元,改擴建前賬面淨值15萬元,重置房屋共計發生支出150萬元。那麼,改擴建未足額提取的折舊15萬元該如何處理?

針對房屋B:

為了增加房屋B的有效使用面積,甲公司對房屋B進行了改擴建支出,共計發生改擴建支出25萬元。那麼,該筆該擴建支出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併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併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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