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可以撤銷?

財產約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發生爭議後,不同法院判決可就不一樣了,有支持的,也有駁回的。那麼北京地區的此類婚約財產案件是如何規定的呢?又該如何破局呢?請仔細看下文。——律小途

婚前個人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可以撤銷?

01

類似的約定,不同的判決。(不懂法律,您們的財產約定協議可能就無法執行了。)

案情:梁某婚前以個人名義購得位於佛山市南海區某處房產一套,於2004年10月28日取得該房屋的產權。2006年,李某與梁裕某登記結婚。婚後,李某與梁某簽訂內容如下的《協議書》:“茲有位於佛山市南海區某處住宅一套,本人梁某現自願同意將其住宅的產權與妻子共同擁有。”但一直未至房管部門作產權變更登記。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於係爭《協議書》的效力問題,該協議書約定的房屋屬於梁某婚前個人財產,該協議屬於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財產的約定。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關於案涉房屋屬於兩人共有的主張。

案例2(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情:範先生與阮女士於2010年7月登記結婚,同年8月雙方前往律師事務所,在律師見證下自願簽訂《協議書》,並約定:1、範先生婚前按揭所購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屬夫妻共同財產;3、範先生取得該房子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後立即協助阮女士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即將阮女士列為共有人。起訴離婚前,雙方一直未至房管部門作產權變更登記。(此約定和案例1的約定基本相同)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阮女士與範先生於2010年8月在律師見證下籤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系雙方基於夫妻關係作出的約定,是二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對財產在彼此之間進行分配的結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因此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訟爭房屋僅登記在範先生名下,並未依照《協議書》的約定將阮女士列為共有人並辦理登記手續,但

物權法的不動產登記是產生對外物權的公示效力,不應影響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的效力,故據此確認訟爭房屋應屬於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訴爭房屋依法按夫妻共同共有分割,即支持了夫妻共同共有的主張。

以上案例1和案例2,為什麼近乎相同的約定,卻判決不一樣呢?繼續看。

02

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從贈與的性質來看,應該是一方將其所有的物完全性的給予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贈與與夫妻財產協議不可等同,二者是有區別的。夫妻之間關於婚前、婚內財產的約定,一經生效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從本案來看,雙方約定的是共同擁有,故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更為適當,應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上雖未出現贈與字樣,但男方將屬於其個人所有的婚前購買的房產通過約定變為夫妻共有,實質上就是將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的部分產權贈與女方,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如理解為夫妻約定財產,不允許撤銷,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將沒有太多的適用餘地。

北京地區法院針對此類情形是如何認定的呢?北京地區持第二種觀點。

北京三中院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吳曉芳講授“婚姻家庭案件處理疑難問題”。該院民二庭結合培訓內容及審判實務,整理的意見為:房產原本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或婚前個人財產,則無論約定部分或全部歸另一方所有,均應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贈與”,未完成產權登記變更前,一方享有撤銷權。

觀點和法律依據的適用問題由律師研究,您們只需要知道關於婚約財產約定的內容會有爭議,即便是同一個省不同市的法院判決結果可能不一樣。

那麼,現實生活中夫妻之間確需簽署一份財產約定怎麼去破解這種爭議局面?繼續看。

03

如何破解上述法律爭議的局面?

1、對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財產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2、儘快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的是: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如果已經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就無法行使撤銷權了。

04

夫妻雙方在結婚後往往會就夫妻間相互忠貞、家庭責任、財產債務、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等內容簽訂保證書、協議書、承諾書等文書,對某些財產、權利進行婚內約定,而這類文書是否全部有效,本文只是簡單的對財產約定協議的部分條款進行了分析,此類文書其實還會涉及很多的法律問題,這就需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了。

婚前個人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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