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於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 意見書

國楓律股字[2019]A0010號

致: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從業辦法》”)及貴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本所指派律師出席貴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照《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對貴公司本次會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查驗並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貴公司本次會議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於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會議決議一起予以公告。

根據《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從業辦法》的相關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對貴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經查驗,本次會議由貴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召開並由董事會召集。貴公司董事會於2018年12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稱“深交所”)網站(http://www.szse.cn)、巨潮資訊網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證券時報》公開發布了《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該通知載明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網絡投票的時間及具體操作流程,股東有權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有權出席本次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及登記辦法、聯繫地址、聯繫人等事項,同時列明瞭本次會議的審議事項並對有關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貴公司本次會議以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於2019年1月16日在廈門火炬高新區火炬園馬壟路457 號一樓會議室如期召開,由貴公司董事長陳成輝先生主持。本次會議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月15日15:00至2019年1月16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查驗,貴公司本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會議內容與會議通知所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綜上所述,貴公司本次會議的通知和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人的資格。

根據出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股東的簽名、授權委託書、相關股東身份證明文件、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饋的現場及網絡投票統計結果、截至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並經貴公司及本所律師查驗確認,本次會議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合計13人,代表股份150,691,269股,佔貴公司股份總數的53.9358%。除貴公司股東(股東代理人)外,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還有貴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經辦律師。

經查驗,上述出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上述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三、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查驗,本次會議審議及表決的事項為貴公司已公告的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議案。本次會議經逐項審議,依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表決程序,表決了以下議案:

1. 表決通過了《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資建設數據中心項目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50,681,569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36%;反對9,70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64%;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 表決通過了《關於變更公司經營範圍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本所律師、現場推舉的兩名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現場會議表決票當場清點,經與網絡投票表決結果合併統計確定最終表決結果後予以公佈。其中,貴公司對上述議案的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單獨計票並單獨披露表決結果。

經查驗,上述第1項議案經出席本次會議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通過;上述第2項議案經出席本次會議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綜上所述,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會議的通知和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叄份。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於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負 責 人

張利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袁月雲

郭稚純

2019年1月16日

證券代碼:002335 證券簡稱:科華恆盛 公告編號: 2019-001

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2、本次會議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

二、會議通知情況

公司於2018年12月28日刊登了《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上述公告見《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

三、會議召開基本情況

1、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下午15時00分;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月15日15:00至2019年1月16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廈門火炬高新區火炬園馬壟路457號一樓會議室

4、會議主持人:董事長陳成輝先生

5、表決方式: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6、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

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四、會議出席情況

1、現場出席會議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7人,擁有及代表的股份數為150,670,169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53.9282%。

2、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和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21,1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0076%。

3、出席現場股東會議以及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人數為10人,代表股份數量為171,51,3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6.1388%。

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陳成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監事出席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和律師等列席會議。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並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進行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託代表以現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並通過了以下議案:

1、審議通過《關於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資建設數據中心項目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50,681,569股,佔出席會議所有非關聯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36%,其中現場投票150,670,169股,網絡投票11,400股;反對9,7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非關聯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0.0064%,其中現場投票0股,網絡投票9,700股;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非關聯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其中現場投票0股,網絡投票0股。表決結果:通過。

其中中小股東的投票情況為:同意17,141,6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434%;反對9,7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566%;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本議案為普通議案,表決同意的股份數超過了此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因此獲得股東大會通過。

2、審議通過《關於變更公司經營範圍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本議案為特別議案,表決同意的股份數超過了此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因此獲得股東大會通過。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就本次會議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科華恆盛本次會議的通知和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七、備查文件

1、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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