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下:2018年終獎到底是12月發還是1月發?

個稅改革處在新舊稅法交替的過渡期,又恰逢到了該發年終獎的時候,作為財務人員,領到年終獎自然心中歡喜,但是年終獎的個稅到底該怎麼計算呢?

新個稅下:2018年終獎到底是12月發還是1月發?

最近大家可能看到很多跟年終獎個稅有關的文章,主要內容是說2018年年終獎無法再享受優惠政策,並且善意地提醒企業在2018年年底提前把年終獎發放。

新個稅下:2018年終獎到底是12月發還是1月發?

那麼,2018年年終獎到底要不要提前發放呢?

先來看一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中關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新個稅下:2018年終獎到底是12月發還是1月發?

根據該文件, 如果企業的員工在2018年的申報所屬期內已經申報過2017年度的年終獎,那麼即使2018年的年終獎提前發放,也需要合併當月工資計稅,這樣會大大增加應納稅款。

因此如果在2018年已經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提前發放年終獎就完全沒有必要了。

新個稅下:2018年終獎到底是12月發還是1月發?

而如果2018年沒有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是否有必要在2018年提前發放呢?如果在2019年發放是否還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呢?

由於目前國家政策還沒有正式出臺, 2019年是否依然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尚未得知。

而新個稅法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併入綜合所得,採取月度預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申報方式,這也是很多財稅文章所說的2018年年終獎無法再享受優惠政策的依據,因為綜合所得按年計徵後,國稅發[2005]9號中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似乎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新個稅下:2018年終獎到底是12月發還是1月發?

不過,大家也不用對此太擔心,在12月24日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中國新聞社記者在吹風會上提問:明年1月1日新的個稅法和條例實施後,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等將做怎樣的調整?

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下午,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中國新聞社記者問道:明年1月1日新的個稅法和條例實施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等將做怎樣的調整?

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回答: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前,財稅部門依據個人所得稅法授權,制定了一系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主要是涵蓋鼓勵創新創業就業、改善民生、吸引人才、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等方面,對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調節收入分配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確保新稅法順利平穩實施,穩定社會預期,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將總體上平移現行有效的優惠政策,並根據稅法的修改情況對幾項優惠政策作了相應調整和銜接安排,目前正在依法履行相關程序。

新個稅下:2018年終獎到底是12月發還是1月發?

不僅如此,為了確保新稅法順利平穩實施,穩定社會預期,如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內部退養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等有關鼓勵創新創業就業、改善民生、吸引人才、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都有望在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後平移。惠及民生是稅改的主基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