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年終獎”所屬年度和計稅方式的誤解有多深?


你對“年終獎”所屬年度和計稅方式的誤解有多深?

針對新個稅下,對於年終獎(也就是稅法上所說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它的所屬年度和計稅方法的選擇,今天也藉此機會和大家一起探討兩個問題。在日常答疑過程中,經常有客戶問到這個問題。

一、2019年終獎所屬年度問題:

首先,要搞清楚年終獎的單獨計稅的優惠政策一年只能用一次,不能重複使用。假如2018年的年終獎你在19年2月發放,次月報稅的,說明年終獎的優惠政策在19年你就已經用過了,不能在19年重複使用。

其次,假如2019年的年終獎12月份發,2020年1月申報,這個年終獎就屬於2019年度的年終獎。如果2019年12月份只計提沒發放,但是2020年1月申報交稅了,這個年終獎就屬於2020年度的年終獎。

最後,如何理解稅款所屬期?其實“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對此有明確的說明:“稅款所屬期填寫扣繳義務人預扣、代扣稅款當月的第1日至最後1日。如:2019年3月20日發放工資時代扣的稅款,稅款所屬期填寫“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如此看來,關於這個稅款所屬期的規定,實際上是以實際發放時間來判定的。

總結成一句話:年終獎什麼時候實際發放,稅款所屬期就是什麼時候。


二、2019年度的年終獎計稅方法選擇:

在財稅〔2018〕164號文件《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8〕164號發佈後,針對實務中大家廣泛關注得問題:“年終獎發放時,如果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彙算清繳時能否根據實際情況做調整?”

江蘇稅務等多地稅務官方答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並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可以在彙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一錘定音: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9年12月31號,發佈了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根據公告的官方解讀,明確了:即使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彙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最後,年終獎的發放金額、發放時間、發放方式還要取決於企業的人事、績效等多方面管理因素,不能僅站在稅角度來看問題。因此,我們建議:為了保險起見,個人在平時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先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方法,將來還可以在彙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計算一下,那種方式交稅較少,就選擇交稅較少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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