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例:毒販死後,法院裁定沒收販毒所得逾90萬

據山西高院消息,近日,呂梁市中院對呂梁市檢察院提出申請的沒收犯罪嫌疑人李豔軍違法所得一案,依法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李豔軍實施販賣毒品犯罪所得人民幣945371.15元及孳息,上繳國庫。

據悉,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後,山西省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進入訴訟程序的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

基本案情為,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豔軍多次租用範豔飛(另案處理)所駕駛車輛,在柳林縣城、石樓縣裴溝、喬子頭一帶,向石樓籍販毒人員劉澤鵬、梁建軍(均另案處理)以每克65元至70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40000餘克。

所購毒品經分裝後,以每克120元至150元的價格非法轉手倒賣給柳林籍販毒人員張繼昌、馮峰平、劉龍生、陳巧愛、張亮亮(均另案處理)等人。

在毒品交易過程中,李豔軍利用其銀行卡賬戶,直接收取馮峰平等人轉賬過來的購毒款,並將倒賣給其他販毒人員所得的毒資通過銀行轉賬或現存方式存入該銀行賬戶。

截止該銀行賬戶於2017年6月9日被公安機關凍結時,內存本金數額為人民幣945371.15元,後經檢察機關、法院續凍至2019年6月5日。

在訴訟過程中,呂梁中院嚴格依照刑訴法規定,為保障利害關係人的訴訟權利,於2018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報發出公告,並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刊登、發佈公告內容。

公告期間內,利害關係人李豔軍的近親屬均未申請參加訴訟。公告期滿後,呂梁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了本案,並作出如上裁定。

一審宣判後,利害關係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

對死亡、逃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進行沒收,是新修訂刑事訴訟法增設的一項特別程序。

該程序主要解決該程序未設立前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逃匿、死亡導致司法機關對涉案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難題,特別是在打擊貪汙賄賂、毒品犯罪等財產型犯罪中,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逃匿、死亡等方式保全其犯罪所得具有重大意義。

(北青報記者 孟亞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