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獨立評論撰稿人李雲亮提醒業主群體

物權法獨立評論撰稿人李雲亮,由於沒有渠道與物權法學界進行學術溝通交流,李雲亮不得不致信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在《李雲亮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一信中,其理由是: 如今,科學地審視陳華彬的博士論文,其“三元論”沒有辦法邏輯地解釋業主物權遇到的基本問題,沒有辦法本著這個理論提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 起碼,“三元論”不能解釋2007年出現的《物權法》“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物權法》“(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一百四十二條”之間的邏輯衝突。 這個邏輯衝突在立法上體現了開發商根本不受制於“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卻又能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身份站立在他開發的物業小區當中,佔盡區分所有解釋權和區分所有非專有部分的處分權。 邏輯衝突造成現實衝突之嚴重,最高人民法院解說“開發商在物業小區開發過程中可能的侵權行為”時,在“三元論”中找不到相應的學術語言和邏輯預言,只好借用市言俚語“大小產權之說”,表達“小產權人不能有效對抗大產權人隨意變更土地規劃、進行插建等”現實情況[1]; 邏輯衝突造成現實衝突之嚴重,最高法還指出,“開發商在物業小區設立初期可能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為:⑴將物業小區的控制權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裡,即使在物業小區的房屋大多已售完或全部售完時,也不向業主移交物業小區的控制權,而將物業小區交給自己設立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並想方設法讓自己設立的物業管理公司永遠控制和管理物業小區,把物業小區作為自己一個永久和穩定的營利工具。⑵……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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