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教授,我再多說幾句。節前解悶


王教授,我再多說幾句。節前解悶

香港某車庫某車位的產權登記形式,等同內地《不動產權證》一個紅本。可見信用財產與實體財權利表達絕對不同


王雷,王教授,你說有啟發,我再多說幾句。後天才除夕。今天我說,節前解悶。我無倶你笑我自大。


你能看我寫就行。別回覆。無怪罪。


我研究物權法,以理工科學人習慣,必刨根問底,且追至英格蘭財產法。


我研究英格蘭財產法之後才搞清楚,英國法的財產法和羅馬法的物權法,二者對財產的世俗態度不同——普通法的財產法俗釆信用性財產(信用財產),靠社會信用靠契約決定權利的邊界;羅馬法的物權法是實體性財產(實體財產)。實體財產無信用內涵,靠實體物的邊界決定權利的邊界。


信用財產靠契約可以一物多權(title),但不講究所有權(ownership)。英國法ownership沒有司法價值。


現代經濟學產權概念源自英美法財產權概念。經濟學不講究所有權(張五常)。我們很多經濟學家的論文,產權概念不清。我們很多法學家,用中文“產權”概念時,我發現也是概念混亂。


實體財產靠物體的物理邊界決定權利邊界,公理只能一物一個所有權。一物二個所有權,二個權利主體在一物上各自物的邊界不明,必起權利糾紛——這一點,隨便想一想都明白。不知為何,《物權法》“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想不明白。


所有權(ownership)對於物權法而言是公理性初始概念,絕對重要。所有權是物權法必須最明確的概念,司法價值最大。起碼條件就是,物的邊界必須清楚。


我後來才明白為什麼知識產權不容易併入物權法邏輯體系。因為知識財產屬於信用財產,非實體性財產。信用財產和實體財產各自的公理性邏輯起點不同,分別屬於不同的精神世界。


歐盟立法,只有兩大法系的財產法無法合併,道理在此。


德國人物權立法,初始概念規定法律物為有體物,太有道理了,德國的物權邏輯絕不紊亂。


鄭成思教授在世且健康時,他是反對知識產權法立在物權法體系裡。道理同上。因此,鄭成思教授和梁慧星教授為了我國未來是用“財產法還是物權法”,大打出“手”。全程我都注意看了。


弄清這些基本概念,再看許多物權法學論文亂不亂,心中尺度自然就有了。


李雲亮打擾了。


王教授回覆:


完全贊同您對知識脈絡的這番精準梳理,我們都是研究者,都關注民法典立法,都希望立法能更完善,我也盡己所能借助立法機關開門立法公開徵求意見的機會提交一己私見,是否採納,看立法機關決斷,我們決定不了,我們相信並期盼立法能凝聚最大公約數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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